法律范文
有关法制的作文要有例子和题目,开头要引人入胜,结尾要自然例子最
题目:立人 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法制修养,人的法制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全中国人民都在期盼2008,全世界的目光都在注视着2008;因为二OO八年,第二十九届夏季奥运会将在中国首都北京举行,这是十三亿华夏儿女,遍布全球的所有所有炎黄子孙共同的心愿,为了这一天的到来,中国人民经历了太久的等待,作出了太多的努力,积聚了太深的奥运情感.2007正向我们挥手告别,2008正向我们踏步走来.随着雅典奥运会圣火的熄灭,五环旗从爱琴海边来到了万里长城脚下,世人关注的目光也从雅典转而投向了北京,投向了这个东方法制之都.那象征着奥林匹克精神的五环旗也在飞速发展的中国上空徐徐升起.历史的风霜磨砺着一个民族的铮铮傲骨,岁月的雨雪锻造了这个民族的不屈灵魂.“迎奥运、讲法制、树新风”,“法制奥运,和谐奥运”,这一口号在街头巷尾已随处可见.它的流行,显现出我们对于北京奥运会的热度,也意味着我们作为东道主应有的风度.法制,这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几千年来,人类不断追求的也就是这两个字.2008年,我们将迎来来自五湖四海的宾客,培养良好的法制习惯就成为当务之急.中国素以“法制古国”、“礼仪之邦”著称于世,但是,仅仅凭先人留给我们的这些名声,不足以撑起这面奥运大旗.一个人如果不计法制,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在清朝的时候,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一公开场合,恶习发作,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法制的历史教训.法制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所以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立人”的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法制修养,人的法制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要完善个人修养,首先要致力于读书求学,完善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了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就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便得到完善.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有记者访问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教授,您人生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哪儿学到的呢?”,“在幼儿园.在那里,我学到了令我终身受益的东西,比如说,有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谦让,吃饭前要洗手……”我们完善自己的法制修养也一样,并非一定要有什么了不起的举措,而是要从身边吃饭洗手这些小事做起.养成法制的习惯,使法制的观念从意识层次进入无意识层次,使法制贯穿我们的一举一动.我们从小接受法制礼仪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法制礼仪.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饭盒,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人”么?明代本文由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和行是一个本体、一个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接受法制礼仪的教育,自己却吝于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教育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要实践社会法制,就要从这“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坐言起行上下功夫,就要告别不法制的行为.同学们.“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我们满怀憧憬,我们充满激情.请坚信,我们的智慧将使五环的色彩更加绚烂,我们的青春将使奥运的精神更加辉煌.我们会用实际行动,让法制之花开满校园,让奥林匹克精神永世不朽!。
法律本科论文范文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
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
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
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
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
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
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
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例子10个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
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5,人家维修完了,让你掏钱结账,突然发现钱包不见了。原来被小偷偷了,小偷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刑事法律关系。
6.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过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诉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你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7.公安机关败诉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了你的损失。这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8,你很高兴,请大伙去吃饭,到饭店,与饭店形成合同关系。
9,在饭店吃饭,你拼命劝大伙喝酒,结果导致一人酒后肠胃出血,朋友起诉你,与你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10,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结婚得达到法定条件,离婚得符合法定标准啊。
法律有情的例子
2015年春节刚过,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
这个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从2014年7月,陆勇因为帮助国内患者代购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抗癌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半年后,检察机关又宣布对其不起诉,这起不起眼的案件引发公众讨论,话题囊括医保政策、药品审批、执法尺度、代购监管等众多重大问题。 纵观陆勇案的整个过程,每一个回合、每一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认定,都是对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规范。
无论是最开始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还是后来的取保候审、决定不起诉,检察机关所作的每一个决定都于法有据,经得起考验。这也是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之所以为检察机关点赞的重要原因。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政法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最难实现的现实目标。打官司,总有胜诉方和败诉方,谁都不希望自己败诉,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不透明、说法释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有时候法律与人情存在差别,感情上说得通的未必在法律上行得通。就像陆勇案,虽然为病友代购的行为颇能体现助人为乐的品德,但在法律上,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引入国内,就是涉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法律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对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予以明确规范。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考验着执法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 在陆勇案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撤销起诉则是出于对案件定性的严谨,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说撤销起诉就证明前面批准逮捕就是错误的。
事实上,如果陆勇从境外购进药品后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虽然法律有时显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那些认为法律就是单纯惩罚“犯规者”的论调,只会曲解立法者的原意,破坏法律的整体实施效果。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的精神值得所有执法司法人员细细揣摩、深刻领会。
扩展资料: 司法官员在工作中,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研究表明,“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过博弈、学习和基因承继已经内化的一种本能反应;而“理”则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对个中逻辑的一种抽象,是人们试图总结和把握社会交往规律的表现;而“法”则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秩序规则的有意创设,因而主观性更强。 由此可见,“法”更体现了人们自觉干预社会生活、希望达至更好社会合作和争取社会和谐的努力。
法律作为人类的创制物,是人类有限理性的重要表现,必定有其优点和不足。从生物进化上说,情、理、法之间,存在一个在产生顺序上的递进然后并存的局面。
不管我们如何赞美和推崇人类的理性,但每当危难来临时,却经常凭着直觉和情感行动而把理性弃之不用。对此,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而司法人员应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关键不是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案件处理的消极影响;必须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论法:法律也该有温度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要例子,解释和区别都知道了,可是太抽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最大的区别是:事实行为对主体是否应当具备行为能力没有要求.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该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如:5岁的孩子捡到遗失物,并实施了无因管理,5岁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依然成立无因管理,这里的无因管理并未要求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相反如5岁的孩子,将家里的珠宝抛弃、或者赠与给他人,此种就是法律行为,对抛弃、赠与等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否则就会导致无效.A公民死亡前立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所以对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有要求,既法律行为.B甲乙两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行为,显然对行为能力要有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效力待定或者无效合同,属于法律行为.C丙将丁家彩电损坏 彩电损坏是典型的事实行为,不要求需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条件.D男女两青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的行为,需具备主体资格要求.当然除以上一点区别外,还有其他,如:看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等,我相信您掌握最大的区别,应试绝对措措有余.。
关于法律案件的例子 50字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自2008年4月份以来,我们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法律进学校”的学习。
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大喜事。认真学习并研究采取指施贯彻实施《教育法》,是当前教育战线的头等大事。
《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总揽教育工作的全局,对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指导思想和教育方针等重大原则问题,以及涉及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原则规定。 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的最正确最全面的表述。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它表明了教师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进而也表明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突出地位。
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度的第一部教育***,它是在总结了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宝贵经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立法的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全面法制的轨道。
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体会: 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
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四、学习《教师法》心得: 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