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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辩护词范文

    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护词应当具有针对性,否则就没有意义了,法院也不会采用,下面是一个无罪辩护词。

    可以参考:一、被告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

    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七十条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列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同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要怎么写,注意什么措辞

    辩护词应当具有针对性,否则就没有意义了,法院也不会采用,下面是一个无罪辩护词。可以参考:

    一、被告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

    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七十条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列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同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答辩状怎么写?

    具体格式如下:

    答辩人:XXX

    负责人:XXX

    地址:XXXXXXX

    答辩人因原告XX诉被告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及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以下内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 、《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 、《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承担XX元的伤残鉴定费。

    3、、《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

    二、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以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依法不应当审理商业三者险。

    1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商业三者险,应当审查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依据合同之约定确定答辩人应该承担赔偿。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 商业三者险条款》 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合同约定,答辩人对原告请求的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负赔偿责任。

    2、《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据此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人有权对核定的赔款按20%的免赔率实行免赔。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答辩人将在质证过程逐项指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特此答辩。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00九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谅解书怎么写

    谅解书

    xxxx年x月x日x时x分,xxx驾驶x号x车沿x线由x向x行驶,行至x处道路时,与由x向x的xxx相撞,致xxx的交通事故。经xxx的亲属与被害人xxx的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按照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家属的损失,取得了xxx的近亲属xxx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xxx 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积极配合到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不再追究xxx的刑事责任。

    谅解人:

    xx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3)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谅解书范文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其他谅解书格式。

    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是受害者一方,签定谅解书时应注意赔偿事项,以及该谅解书的效力,公证等。

    如何判定交通肇事罪的判决,辩护词,罪名构成及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三、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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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市官渡镇铺坝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261965122470** ** 被告一:李**(肇事车粤YRL2**号车司机),男,汉族,19**年5月19日,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 被告二:李**(肇事车粤YRL282号车注册登记人),成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4406821986112225**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938.03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3日14时20分,原告张**驾驶粤J525**号摩托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由西樵往龙江方向行驶,行至沙龙路青平路口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被告一李胜雄驾驶的粤YRL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粤YRL2**号车在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被送往佛山中医院救治。

    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于 2011年7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

    经与医生沟通,原告张华富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医嘱:1、全休一个月,2、住院期间陪人一名,3、门诊复诊。

    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华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详情见附件《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张**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一、医疗费:40339.5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三、营养费:1000元 四、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五、护理费:50元/天*22天=1100元; 六、误工费: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费:1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 49095.6 元 ①23897.80(根据你当地标准)*20*10%=47795.6元 ②鉴定费:13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十、医疗用品167元 十一、车辆拖车看管维修费529元 一至四项共计50439.52元,交强险先行赔付10000元,剩下40439.52元按责任划分,及被告赔付40439.52*50%=20219.76元(按同等责任请求);五至十一项共计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赔付18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0000+20219.76+69718.27-18000=8193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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