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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制度范本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参考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谁有餐饮公司的食品召回制度的范本.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制度范文地址: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9/03/content_735240.htm

    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1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 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 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V)五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 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 、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 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 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 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5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Ⅴ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轻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 30 人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3)公司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有: a)火灾事故; b)化学危险品泄漏。

    c)水、汽异常情况; d)卫生、人员健康异常; e)违反操作规范; f)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包括投毒等) 。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岱岳区新兴食品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2、应急组织与机构 2.1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总指挥,办公室、生产部、销售部负责人为成员的 指挥中心。 2.2 各部门职责 2.2.1 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

    2.2.2 生产部根据指挥中心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 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2.2.3 销售部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 后处理工作。

    2.2.4 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 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 工作报告等。 3、检测、预警、分析 3.1 预警 3.1.1 办公室主动收集企业内部检验发现的、消费者投诉的、国家检验 机构检测的及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分析整理 后,汇报指挥中心。

    3.1.2 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活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对食品 安全造成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进行调查、识别,初步判定其可能发生的场所和 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3.2 检测 3.2.1 办公室化验室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进行验证。

    3.2.2 生产部组织各部门对厂区内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防火设施的 配备、安全用电、用水等进行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操作规 范,车间卫生,人员健康状况,水、能源和其他基础条件的安全供给等进行不定 期检查。 3.2.3 公司应加强防火管理,厂内禁烟区严禁吸烟。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各类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域。 3.2.4 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水、 电、设备及员工健康出现异常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3 分析 3.3.1 办公室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验证的结果进行分析,提 出合理的处置意见。

    3.3.2 生产部对可能发生影响环境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的特点进行 分析,配备必要的应急准备设备、设施和物质保障。 。

    食品产品召回制度 谁能帮我做一个食品企业自己制定的不合格食品召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包括客诉表单编号原则,客诉的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三、原则: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遵循质量原因解释清楚、赔偿合理和顾客满意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对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要按规定做产品召回处置。

    四、产品召回管理: (一)产品召回职责: 贸易部负责消费者(客户)反馈信息的接收,公司产品召回小组负责对产品进行召回,仓储部负责与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的库存数量调查;质检部负责将投诉信息转交生产部并与生产部进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产品召回小组。 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贸易部部长:…… 企管部部长:…… 生产部部长:…… 质检部部长:…… 组 员:…… …… …… 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 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组 员:协助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分析发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产品召回程序 1.产品的召回条件 1.1产品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健康; 1.2产品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损害; 1.3产品中检出输入国禁用的化学成份; 1.4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但存在质量、品质规格等的缺陷。 1.5产品的卫生安全超过进口国刚颁布的卫生限量要求。

    2.控制 2.1贸易部从客户或市场调查等渠道获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质检部、生产部、进行原因调查,并最终由总经理确认后由贸易部组织对产品进行召回。 2.2 产品发运后,公司内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隐患,经总经理最终确认符合第二条中所列事项则由贸易部组织对产品进行召回。

    2.3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验收人员、品管人员检查发现产品存在品质、感观、规格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则品管员立即通知相关车间负责人对现场正在加工的产品召回,并将存有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区域性隔离。 3.执行程序: 3.1已发运出厂或正在发运途中的产品: 3.1.1贸易部获得产品存有质量问题的信息,立即将此信息通知质检部,由质检部立即调查此批产品的具体生产信息。

    3.1.2质检部将该批产品的信息予以确定,并同时调查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其他产品的信息,将调查结果反馈回贸易部,贸易部负责人进行判定,如达到产品召回的条件,报经总经理审批,批准后启动召回程序并组成产品召回小组。 3.1.3同时贸易部负责客户方该产品的数量调查,质检部将信息传达给仓储部,调查是否留有库存,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3.1.4召回组长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产品召回进度要与客户利用电话或传真协调进行,确保产品平稳召回; 3.1.5启动召回后,将产品召回的原因通知给政府部门,包括以下信息: a.召回原因:异物、病菌、污染等。 b.产品的信息:名称、代码、批号、生产日期等。

    c.产品的数量:产品的总数量、已发出产品的总数量、公司库存产品的数量。 d.召回产品分布的区域:国家、地区、城市、批发商、零售商的姓名、地址等。

    3.1.6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产品代码实物图象、赏味期限、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息。 3.1.7给消费者的确认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顾客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产品数量、问题的描述、处理产品的具体说明及信誉的解释;接收者与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告知公司他是否有这种产品。

    3.1.8将召回的产品自信息的接受直至召回后产品的最终处理结果,填写《产品召回记录》,并由召回组长、总经理审核。 3.1.9召回小组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1.10公司内部通知和说明:召回政策必须与公司员工详细说明并予以遵循。 3.2加工过程中的产品及已入库存放的产品: 3.2.1车间加工过程中由验收人员按产品加工工艺要求检验出的不合格品,由验收人员判定进行返工处理,返工仍不合格的作次品处理,由车间质检员负责做出处置,单独入库存放,加设标识。

    3.2.2加工过程中有质检人员检验出品质、规格或感观方面有缺陷的不合格产品,按以下步骤步骤进行处理召回: 立即通知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停止生产→该时间段内产品隔离单独存放(并加设标识)→现场正在加工的产品召回→上报质检部、生产。

    中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指什么?

    20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是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是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是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的召回。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知识点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

    (二)可能存在的危害;

    (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食品召回期限界满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或者再次进行食品召回,每隔2日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完成食品召回后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召回行为进行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召回通知记录、召回过程记录、召回食品处理记录等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企业未确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愿召回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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