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设报送范文
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时需确定哪些问题?是什么
一、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批复时,一般情况下,应有下列文件资料作为附件同时申报: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根据项目类型)
3、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
4、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凡涉及江河堤防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按规定需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需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
6、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8、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协议文件;
9、建设资金筹措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1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初步设计审查是从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初步设计批复、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概算调整等过程。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主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邀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一、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批复时,一般情况下,应有下列文件资料作为附件同时申报: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根据项目类型)
3、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
4、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凡涉及江河堤防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按规定需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需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
6、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8、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协议文件;
9、建设资金筹措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1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初步设计审查是从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初步设计批复、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概算调整等过程。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主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邀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主审部门应综合各方面正确的意见和建设,形成审查会议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文件上报主审部门,经主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在初步设计会审前20日内,将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安全专篇、批准文件等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属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会审前除报有关相关材料外,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所作的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检测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批表》
急求!招标范文
一共有6个部分,由于内容太多,发不上来,请看原文: http://www.liuxh.com/thread-7464-1-1.html 第I部分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部分招标程序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 (3)、(4)、(5)均核备。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招标实施阶段3.1招标组织机构 3.1.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招标人(项目法人):3一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主管单位:2人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招标代理机构:3人工程设计单位:l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7人/%业 聘请专家4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辅机设备:5人/专业 聘请专家2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商务组3一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2—3人 招标人2—3人 组长、付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新人入职报告怎么写
会计新入职报告 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自今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现在已有7个月的时间,这期间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我与大家一道,团结一心,踏实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将近几个月年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严于律己,严格要求,遵章守纪,团结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能正确处理好公司与家庭的关系,从不因个人原因耽误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时我也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搞特殊,也从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不管经理还是工人,我都能与他们搞好团结,不搞无原则的纠纷,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二、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在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工作,为此我从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我是兼职会计,所以只负责每月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报送,使得公司财务上的制度不够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我将财务人员的工作合理划分,在公司的财务方面按规定进行了要求,特别是发票管理方面,严格要求正确填开和索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财务收支方面,严格执行公司的财经制度,
2、正确核算,按时结算,及时报送税务相关报表。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我能严格按财务规定正确核算公司的经营情况,按时结算有关帐务,每月末及时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没有因个人原因耽误报送时间。
3、及时将财务状况汇报于公司,积极为经理当好参谋。每个月我都将公司的财务情况给公司经理进行汇报,使经理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为建立当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对其他人员在销售、采购中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做法,我也能及时提醒和指出。
4、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10月初,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在这期间,我能积极配合,并加强和稽查人员的配合,发挥自己的优势,多与他们沟通,对存在的问题与他们交流,争取他们的宽容,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公司的要求和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自己来公司时间短,一些情况还不熟悉,尤其是对每个销售人员的核算,工程部分和零售部分没有明确划分清楚,给销售人员带来了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对每个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最后,还想说三点:一是我的述职报告还不全面,有的具体的工作没有谈到,就今天我所谈的,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二是我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成绩,首先要感谢我的助手张晓莉,她对我的工作能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任劳任怨,特别是在有身体不便的情况下,坚持上下班,帮我做了许多工作。同时,我还要感谢公司其他人员,没有你们的支持和配合,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工作成绩,你们是公司金字塔的基础。特别是在公司生产经营,销售盈利方面,你们精诚团结,积极为公司出谋划策,充分反映出我们公司员工是一支能吃苦、能奉献、能战斗、有进取精神的队伍。三是希望大家在明年,能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我的工作,我将一如既往地与大家一道,为公司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出努力。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初步设计怎么弄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