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范文

关于医疗纠纷的作文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 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 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 命安全.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范措施的实施并采取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 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1.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 预防保健、 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 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 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 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 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 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 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 含义.还有人认为病人或家 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 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 纷.另外还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实际上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而且还有其他因素. 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这种处置可能并没 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 处置未能先征求自己的意见.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例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 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 ,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 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 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 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 实行“私了”的办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 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说医 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2.医疗纠纷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 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2)其他医疗纠纷 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 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 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 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 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 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一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 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 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 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 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 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 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 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
有没有医疗事故诉讼请求例文?
(1)医疗事故举证方属于医院,患者既原告只需要提供自己的伤情是因为在医院造成的即可
医院方需举证出1.患者出了事故与医院的问题的因果关系 2.是否是患者自己的问题造成了此次事故 3.该事故是否是因为医院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造成的 以次来达到抗辩
从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 术后两个月发生吻合口瘘 医院未能即使诊断 且病例内容做出了修改 这说明该事故并非患者自己的问题造成 且是医院未能诊断造成此次事故 并非无法预料的原因
因此判定医院败诉!
(2)通过具体数额以及发票 以此来予以误工费 丧葬费 医疗费的赔偿 因为这些需要具体数字 因此只能这样给你作答
医疗纠纷诉讼状范文
给你找了张民事诉讼状范文 原 告: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 告: 地 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
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
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
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 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
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
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
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 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 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
4、重做的MRI 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
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
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区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医学论文|医疗纠纷赔付论文范文?
信息来源:创新医学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后,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准绳。《医疗事故处理条件》公布并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纷纷对其作用和意义作出评价,笔者以为,其最大的意义莫过于将解决医疗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司法部门的介入,使各种医疗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一剂良药。本文就如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
1 条例强调预防和迅速处置医疗事故
条例从第二章第5条开始反复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等,要求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咨询服务。条例反复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何改善服务态度、遵守规章制度,以认真的态度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事故损害降低到最低点。条例还反复强调,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逐级报告,在第 13条、14条中连续强调七个“报告”,并要求向患者通报,同时强调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已经发生损害的要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上述几条规定充分说明,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想尽一切办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尽量缩小损失范围,降低损失程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避免事态的扩大。
2 条例是医患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
条例多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很高很严的要求,也为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制定了具体规定。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应协商解决,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负有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与否和赔偿多少,双方当事人协商,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标准执行。任何以医疗事故为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条例的全部内容看,医患双方是平等的,各有其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医患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既保证了患者的权利,也保证了医疗机构的稳定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3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医学科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代科学,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都有它固有的规律,一个普通的患者不可能全面掌握这些医学知识,这就必然造成了在医学知识的占有上医患双方的不平等,由此形成了:看病医生说了算,无形中剥夺了病人的知情权。很多医务人员片面的认为,书本上说了,制度上定了,我们都是这样做的,没有必要再与患者商量,商量也解释不清,言多必失,说多了反而会有副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务人员怕被病人抓住把柄,不少医生认为少说为佳。因此,医患之间常有一层无形的“窗户纸”,医生不把它捅开,病人也不敢多 问,看病就成了固定的单向模式,问病情,记病程,做检查,开处方。医患之间很少有感情上的交流。这次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并及时回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尊重患者的同意选择权。患者同意的重大措施要履行签字手续,患者不同意的检查、治疗措施暂时不要实施。医务人员要把患者作为法人、作为战胜疾病的主体,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医患双方要联手共同战胜疾病,这样才会进一步加强医患的沟通,增强医患感情,更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和转归。
发生医疗事故向卫生局投诉范文
投诉书
被投诉单位:XXX医院
投诉人或者患者:XXX,女,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投诉事实和理由
患者于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入住XX医院待产,经该医院检查心电图、B超、验血、验尿等各项指标均正常(述入院情况及治疗情况)。
质疑:在XX点期间,;XX医生用XX药后,出现XXXXX反应。经和该医生反映,XX医生说没事(述说质疑情况)
XX医生在用药出现反应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处理或者转院,浪费黄金抢救时间,作为一名医生,无法对病人的病情发展作全面的研判,并作出有效的抢救措施,当值医生的不负责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身心的折磨。严重质疑当值医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投诉人:XXX
年月日
发生医疗事故向卫生局投诉范文
投诉书被投诉单位:XXX医院投诉人或者患者:XXX,女,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投诉事实和理由 患者于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入住XX医院待产,经该医院检查心电图、B超、验血、验尿等各项指标均正常(述入院情况及治疗情况)。
质疑:在XX点期间,;XX医生用XX药后,出现XXXXX反应。经和该医生反映,XX医生说没事(述说质疑情况) XX医生在用药出现反应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处理或者转院,浪费黄金抢救时间,作为一名医生,无法对病人的病情发展作全面的研判,并作出有效的抢救措施,当值医生的不负责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身心的折磨。
严重质疑当值医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投诉人:XXX 年月日。
医保意外事故范文
网上搜索到的
郧西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龄 退□离□在□一般居民□学生□
医保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入院诊断
意外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证明人及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代理人:
年 月 日 接诊情况:
接诊医师:
年 月 日
科主任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医院医保科调查情况及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及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医疗纠纷诉讼状范文
给你找了张民事诉讼状范文 原 告: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 告: 地 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
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
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
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 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
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
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
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 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 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
4、重做的MRI 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
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
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