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五)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本
似乎你说的应该是叫“农民专业合作社”。
办理是可以办理的,手续也不麻烦,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室或者办事大厅,告知工作人员,你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他们会告诉你你需要具备的资格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随后你按照相关的指点,一步一步去准备就可以了。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的时候只有工本费,没有其他费用,但是发起人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农民。
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按照程序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的时候也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
在税收等多个方面还有很好的优惠,这个在当地税局可以详细了解到。但是争取养殖资金,这个问题比较困难,寿险是因为中国的现状,因为多数都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在已经轮不到我们这些小农民去要奶吃了,资金多数都不会发放给我们的。
另外,是否有资金扶持,很大程度上是由你的养殖规模和合作社规模决定的,这个规模,一定要是当地首屈一指的才行。所以争取资金这方面就太难了,就算争取到了,也不会一次性发放,甚至很多时候都是以实物形式发放,不给资金。
这就是中国现状,接受吧,不过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好处多多的,在未来三年内,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是一种时尚和趋势,希望你能够抓住机会,早下手为强!顺便说一下,我也是做养殖的,我刚刚注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说的都是我的个人经验,希望对你有帮助!不知道你是具体要做哪方面养殖呢?都是养殖,有机会交流一下吧!。
农民合作社章程怎么写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章程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章程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
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应立足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参考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合作社的章程,但不能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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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范文。你只要具备相关的资格就完全可以申请。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 组建工作机制 6. 登记、注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和住所。
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2.业务范围。
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
3.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
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当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8.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
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
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10.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