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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速公路路政案件案例分析范文

    谁能给我一些路政案件?最好带有分析

    案情简介:处罚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案由: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管理相对人:钱立信2006年2月23日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路政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钱立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G318线493K+400M处左侧将原宅基地小卖部店面拆除,改建为砖混结构房屋二间。

    该违章建筑长6米,宽4米,距公路6.8米;路政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一般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于当日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钱立信于2006年2月24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期限内未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后分局路政执法人员按程序规定于3月2日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违建物进行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现场耐心教育说服,请当事人自行拆除,以避免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法定复议期满后当事人钱立信放弃了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申请复议,也没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分局路政科于2006年5月9日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下达了《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并再次告知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6月1日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按司法程序对当事人违法建筑及罚款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公路法》对违法建筑强制措施执行存在缺陷执行难;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难。

    关于超限运输管理与路政处罚程序的案例分析题

    (1)该案应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此案应该分三步处理。

    前两步归于路政管理部门。 一、进行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二、收取足额的公路赔(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将此案涉案嫌疑人,交由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企业负责人和司机进行调查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根据路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应该适用何种程序?为什么? 答:适用一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3)请说出适用该程序的具体步骤。

    答:第一步:进行立案。 第二步:对司机和该企业进行就此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并告知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及涉案企业及人员所拥有的权利。

    第三步: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损失。 第四步:进行现场取证。

    第五步:请权威部门就该桥梁技术状况等情况做出鉴定报告,或签定意见书。 第六步:做出行政处罚和收取公路赔(补)费决定。

    (4)说明每个步骤需制作的法律文书。 答:1、立案审批表 2、 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笔录 4、委托签定书(如果需要的话) 5、鉴定意见书 6、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如果需要的话) 7、回避申请书(如果需要的话) 8、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书。 9、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10、违法行为通知书 11、陈述申辩书 12、根据案情还应添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文书送达回证 15、处罚结案报告 ====================================================================== 1、中间仍缺失一些步骤。

    如听证程序,分期(延期)缴纳申请程序等。 2、关于赔补偿问题,由于各地区标准不一,程序上虽一样,但这里没有写出。

    3、写的仓促,可能还有不对的地方,请见谅。

    谁能给我一些路政案件?最好带有分析

    案情简介:

    处罚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

    案由: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管理相对人:钱立信

    2006年2月23日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路政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钱立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G318线493K+400M处左侧将原宅基地小卖部店面拆除,改建为砖混结构房屋二间。该违章建筑长6米,宽4米,距公路6.8米;路政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一般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于当日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钱立信于2006年2月24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期限内未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后分局路政执法人员按程序规定于3月2日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违建物进行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现场耐心教育说服,请当事人自行拆除,以避免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法定复议期满后当事人钱立信放弃了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申请复议,也没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分局路政科于2006年5月9日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下达了《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并再次告知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6月1日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按司法程序对当事人违法建筑及罚款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公路法》对违法建筑强制措施执行存在缺陷执行难;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难。

    这个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如何判定?驾驶人熊某小轿车由西往东行

    《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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