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质证范文
质证意见范本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一审开庭后,被告方提出质证后,原告方没拿出新的证据也可以下判决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补交证据,当然有一定期限,如果过了期限就视为放弃,因此有可能造成败诉。
参考法条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1、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不到庭质证会怎样?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参加开庭,原告仅提供一张欠条作为证据。
关于此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中止诉讼。理由是: 原告虽然提供了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否确实为被告书写,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断定。
欠条可能的确是被告书写,也很有可能不是被告书写。如欠条不是被告书写,原告提供的欠条因不具有真实性而不能被认定,被告即便不到庭,也不承担败诉后果。
而现在欠条是否为被告书写无法判断,因而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好支持,也不好不支持。所以,或者要求原告继续举证以证明欠条确为被告书写;或者中止诉讼,等被告以后到庭质证,然后判断欠条的真实性。
二是认定欠条具有真实性,判决被告还款。理由是: (一)首先强调,法庭裁判所根据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如果以欠条真伪不明为由中止诉讼,如果欠条确为被告书写,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及时维护,而且如果被告一直下落不明,甚至可能是故意的一直下落不明,本案是否永远不能终结呢?追求客观真实的成本极有可能使追求本身毫无意义甚至成为负担,法律真实则强调程序价值,以经过正当程序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 (二)不应要求原告继续举证。
现实生活中的通常情况是,原告除了欠条不会再有其他证据。一方欠另一方钱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需要有在场人证明。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拿出欠条为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只要收回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款已归还,只要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已被收回。可见,除了欠条,原告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证据。
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质证,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确系被告书写,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现实生活中无需存在的情况作为证据,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当。 (三)比较被告到庭情况下证据认定。
在被告到庭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承认欠条是其书写,欠条的证据效力当然能够认定。如果被告否认欠条是其书写,原告仍有举证责任,要继续举证证明欠条是被告书写。
因为在交易现实中没有形成其他证据材料,原告单独已无法再举出证据,继续举证只能要求被告配合进行。所以此时被告也有部分举证责任,一般需要被告亲笔书写文字与欠条文字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比较、鉴定所需费用应由原告预交。
如果被告拒不提供亲笔书写的文字,则应按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意见规定,原告主张该证据对被告不利,而且被告有能力提供却拒不提供,认定欠条就是被告书写。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欠条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即应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不持异议,从而认定欠条就是被告书写。
(四)被告不到庭质证,对欠条仍能作出认定。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据上文所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对原告证据不置可否,尚且能够认定原告证据的效力,举轻以明重,现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当然更能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持异议,进而认定原告证据。当然不能认为原告说什么就认定什么,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尽可能充分地审查与判断。
首先要求原告证据能表明主要事实。一般情况下,持有某人书写的欠条,就能表明某人欠款的事实,即欠条能够表明主要事实。
第二根据现有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原告证据没有违背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证据原则。比如原告所提供欠条的关键内容有涂改或伪造痕迹,就不能认定该欠条没有违背证据真实性原则。
这种情况下,即便被告不到庭对欠条提出异议,也不能认定欠条具有证据效力。在被告不到庭质证的情况下,法庭对原告证据尽可能地审查判断,是对被告权益的维护,这表明不到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意谓权利不受到保护。
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庭,诉讼后果对被告不利,但这不是对被告不到庭的惩罚,而是因不到庭致法庭无法进行充分保护的后果。 (五)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质证,与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质证,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种,应当与直接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现实问题是,公告送达的实际送达效果很不好。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和张贴公告两种。
张贴公告影响范围很小,基本无公告作用,现在已很少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又有在省级报纸和国家级报纸之分,主要是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主办的报纸,总的来讲,这些报纸发行量不大,读者范围小且读者人群固定,从调查情况看,极少有读者去浏览法院公告,基本无人专门去阅读公告以确定是否有法院向自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所以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极差。
受送达人几乎看不到公告,不知道自己被法院传唤开庭,当然也就不会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他们不参加开庭与被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不到庭在主观方面有本质不同,直接送达的被告明知自己被要求参加开庭而不到庭,表明他准备接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