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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原告起诉状故意留错手机号码,法院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追偿权纠纷也

    电话联系被告不是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或独认法庭成员等的法定形式,法院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由被告等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有关经济法追偿权的例子

    〔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

    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

    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

    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

    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追偿权纠纷应该在哪方开庭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借贷关系实际上是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追偿权在实现之前存在不确定性,而债权(借贷)具有确定性与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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