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参战申请书范文

    请问84年参战补贴申请书怎么写?有范文的请发到我,1127208343谢

    关于解决参战部队退伍军人优抚补贴的申请报告

    xxx人民政府:

    我们是xxx省xxx市xx区人, 19xx年xx月应征到xxx军区.xxx部队服役,于xxx年退伍回原藉,在服役期间,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我部队先后多次进入一级战备,并于xxx年xx月xx日接到上级命令,奔赴xx省xx县执行对越防御作战,恐于我军的军威,震慑了外来入侵之敌,圆满地完成了保卫祖国的任务。

    为了响应中央军委的号召,我们于19xx年xx月退伍回到原籍,服务社会。在服现役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努力学习军事技术,退出现役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军人应有的贡献。党没有忘记我们曾经为了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能够献出自已生命的这些老兵们,特别制定了优抚部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现根据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第二项十三条(19 7 9年10月至19 8 9年10月对越防御战的),xxx部队属于参战部队,现提供xxx证做证据,解决我们这些退伍老兵的精神希望,同时享受国家的优抚政策。为此我向xxx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解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莫文琴供你参考 认识我吗 战友

    参加过核试验退伍军人补助申请的个人申请书范文

    一、登记调查对象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

    2、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申报登记程序

    上述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城镇参战退役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审查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时,要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盖公章)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

    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及乡(镇)张榜公示。

    四、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时间

    申报登记时间截止于8月24日,乡镇人民政府在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民政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越自卫还击参战荣誉证怎样申请和办理?

    第一条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民发[1980]63号1980年9月3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所说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编者注:现改为未满十八周岁,下同)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说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 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受折磨致死”,包括因执行革命任务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而在敌人狱中病故的。

    四、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说的“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勇于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五、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因战牺牲”,是指第三条(一)(二)(三)项,所说的“因公牺牲”,是指第三条(四)(五)项。

    六、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适用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即上述单位人员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均应报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所说的“其他人员”,包括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

    八、本条例第五条所说的“事迹特别突出”,是指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对需报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如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审批。

    九、本条例第六条“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具体做法是: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寄给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然后,由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 《革命烈士通知书》,分地方和部队两种,分别由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

    民政部制定的适用于地方的通知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翻印。总政治部制定的适用于部队的通知书式样另发。

    十、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具体做法是:凡本条例公布后的牺牲人员,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

    申请参战补助要个人档案材料和部队在总参目录才能申请吗

    涉核参战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前款规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