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最新公安搜查笔录范文

    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刑诉搜查笔录你好,想问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笔录是属于什么性质

    应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害人伤痕状况的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إ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不同于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进行勘验、检察时所观察感受的情况的客观描绘、记载,而不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经过对勘验、检查对象的分析研究后所做出的结论或提供的书面意见,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鉴定结论。 在勘验、检查中如果同时需要鉴定,应当另外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并且专门写出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也不同于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主要区别是: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制作的专门记载勘验、检查情况的书面文件,而书证则是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收集、取得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

    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在于固定勘验、检查的过程。在外国刑事诉讼中,警察一般都可以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就不十分明显,而在我国由于警察一般不出庭作证,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就显得特别重要。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枪支 搜查

    1、“到民宅搜查枪支应该出示搜查令吗?搜查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1)需要。

    (2)搜查时:需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签发搜查证、由2名以上公安人员共同搜查。 附: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第二百零八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4)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如果警察到你家搜查的程序确实不合法,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映。

    3、“如果什么都没有搜到可以告诽谤吗?可以去哪里申述冤屈? ”: (1)如果举报你家的人是恶意举报、想让你家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 (2)如果报案人或举报人只是怀疑、没有捏造证据想让你家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不涉嫌犯罪。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