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违纪整改报告范文
事业单位年检的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是);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是),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无);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无)。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无),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是)。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无)。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无)。 (七)依法纳税情况。
(重点是本项,公司是否要补税,如果有的话,注明为何需补税,要补多少等原因,)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无)。 (九)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培训情况(何时参加培训,没有的话,就写无)。
(十)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无)。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报告涉不涉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短板整改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会议和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了全县旅游行业平安、和谐、有序,实现了旅游安全“零事故”,旅游市场“零投诉”。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目标,精心部署
我局以巩固2014年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排查整治涉旅企事业单位安全隐患,积极预防,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以确保春节等重点时段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目标,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是成立了由局长刘平任组长,分管副局长XX任副组长(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各涉旅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我局先后以县旅产办名议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XX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三是组织召开了2015年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了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总结了2014年度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并就春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2015年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进行了专项安排部署。3月17日,XX副县长组织县公安局(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交通局、食药局、XX大酒店、XX大酒店、XX大酒店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了“春来了,闻着花香走XX”自驾游活动筹备会议,安排部署了自驾游团队的食宿、交通等安全事宜,要求各单位履职尽责、细化排查、强化整改,确保活动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明确重点,强化措施
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旅游行业特点与现状,我局进一步明确本轮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各涉旅企事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治和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安全应急值守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局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在春节、元宵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先后30余次陪同市县领导,会同公安、消防、食药、交通等部门,深入红军渡、梨博园、国际大酒店(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环宇旅行社、五峰峡漂流基地等20多家涉旅企事业单位,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暗访、暗查、联合执法检查、综合大检查,并把大排查大整治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结合起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设施不齐全、监管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等隐患和问题,采取现场交流、警示谈话、警戒约谈、暗访抽查等方式,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要求业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业主指定专人盯防,并逐一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坚决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坚决依法取缔或关闭;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严格实行挂牌督办整治。对各类大型集会、商业促销等活动,严格落实报批制度。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分管领导和股室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涉旅企事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各涉旅企事业单位是大排查大整治的主体,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检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局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抽查和暗访、暗查30余次,督促企业整改一般安全隐患42个,未发生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确保了全县旅游行业持续安全稳定。(整理编辑,文案中国)
事业单位行政记过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统计表自查及核查报告如何写
**(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自查报告(式样)
根据《化州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单位对机构编制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机构情况
包括最近的“三定”规定文件,机构全称,合署单位、加挂牌子、机构级别,内设机构个数、名称、级别等情况。
2、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编制情况:包括编制数总数、各类编制数
在编实有人员情况:实有人员总数
编外聘用人员情况
3、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情况
包括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非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
4、事业单位情况
所属事业单位**个,具体情况为:
(1)单位1:单位全称,最近的批准文件、级别、经费形式、是否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核定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和配备数、内设机构个数、内设机构名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配备数、编外聘用人员数。
(2)单位2:
****
二、存在问题
经过自查,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含临时机构)。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在**机构对外加挂**牌子,合署办公等。
3、机关单位以借调、工作需要等名义长期混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
4、编制外聘用人员**人。
5、已退休或调出人员未出编**人。
6、超编、超职数人员**人。
……
三、整改措施
依据自查情况,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撤销擅自成立的**机构,撤销擅自加挂的**牌子,及合署办公机构等。
2、取消借调和长期聘用人员**人。
3、为已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人办理出编。
4、通过自然减员、控制人员调入等手段,消化超编、超职数人员。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12年**月**日
求一篇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自查自纠报告范本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我们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财政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后,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抓紧成立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范围、方法、步骤和要求。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 首先是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提高查纠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通过转发、印发有关上级文件精神,通过内网采集、编辑、刊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及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重要评论、案件事例等,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及全体干部职工在党组、局务和全体职工会议上进行重点学习,加大对全体财政干部职工预防商业贿赂教育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大造教育预防声势,使预防商业贿赂教育入心、入脑,管用有效,不断增强查纠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自上而下主动开展好系统内部的清理工作。
其次是认真梳理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的各项工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需要,加大财政支出改革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县自1999年7月14日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努力探索和实践,政府采购工作得到长足发展,纳入政府采购品目逐步增加,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逐步扩展到汽车保险、救灾物资、医疗设备等领域;采购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政府采购规模358万元,2005年达到2978.5万元,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采购形式逐步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对腐败现象明显的遏制作用和财政资金的节约效应已引起了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3月份,我县正式成立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县政府采购中心,标志着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的全面启动。通过这些年来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合理配置政府资源,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而制定政府采购规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基础管理,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这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工作。
(一)、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入手,夯实政府采购基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入于,抓实抓好。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
先后制定下发了《**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保险赔偿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管理办法》、《**县政府采购聘任专家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内部运行程序》等,确立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政事职能分开,监督管理主体与采购实体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发挥了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使政府采购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采购人员自身素质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是新生事物。政府采购的出现,已经引起了权利、利益格局的调整。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经常接触到新的科学知识,处在市场经济的前沿,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者要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具备较高思想道德水准,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政府采购办成立后,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面对新课题自我加强,边学习,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认真系统学习了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来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并特别注重学习和收集有关报刊上关于政府采购问题的知识和经验,以丰富政府采购知识,开拓工作视野,指导工作实践。
经过学习、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工作经验,提高了工作能力,为我县政府来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于去年3月份成立政府采购管理科,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加强制约监督,严格操作程序 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四个坚持,八个不准,八个公开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