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被抢劫的案例分析范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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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一农村女干部经常下乡办事,一天夜晚,她骑着自行车到了一山谷,突然有一男子抢劫她,并抢她的自行车,而在她的单车上有一打气筒,这个女干部就跟那抢匪商量让他把打气筒留下.于是,其男子弯下腰去检查时,这位女干部趁机用打气筒打晕了抢匪. 女干部慌忙之下骑着自行车跑到一农户家,家里只有一老太婆和她的女儿.女干部详细叙述了她的遭遇.并留在了她家里住一晚上. 半夜其男子回到家中,看见刚自己劫持的那自行车,感到奇怪,并问其母亲.男子的母亲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她儿子.说女干部明天将去报案.男子害怕,想杀人灭口.男子从母亲那得到了女干部跟他妹妹睡同一房子,于是问清了她们是怎么睡的.此时,女干部听到了男子和他母亲的对话,得知自己将有生命危险.情急之下,女干部想了一方法,将自己与那同睡的女孩调换了一下位置.结果男子把自己的妹妹砍死了. 第二天,女干部报警了.。
有关刑法的案例分析法律课关于刑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沈某因抢劫罪被
沈某: 1。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是犯罪集团,沈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怂恿李某、王某盗窃,犯教唆罪,其中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4。
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丁某: 1。 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累犯。 李某: 1。
从犯。并没有受到胁迫,不是胁从犯。
2。 如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动,以自首论。
指认盗窃地点、配合追赃,不是立功行为,但是属于从轻情节。 王某: 从犯。
对于他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乔某: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是犯罪行为。
关于抢劫的案例分析
1.为抢劫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的,伤害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不需要单独评价。甲要求丙帮助自己,由于丙未满14周岁,所以甲属于抢劫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甲自己单独对抢劫行为负责,与丙无关。
2.甲得知乙有性病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停止犯罪,属于中止行为。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3.甲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属于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故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处罚的规定。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的人,对其帮助甲实施抢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丁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形。丁路过现场,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而与甲一起将乙的钱包拿走即属于承继的共犯。丁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其不需要对乙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由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承继的共犯属于共同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
5.丁与甲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实际取得财物,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在犯罪既遂以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的,属于有悔罪表现,但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过,在量刑时,根据其悔罪情节,可以适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