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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结婚女方证明范文

    经过部队对女方婚调函后,部队政治机关会开据结婚证明,结婚证明的

    结婚证明指婚姻状况证明,是以前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从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结婚不再需要单位或街道盖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检,也从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变为自愿行为。

    以前格式大体如下

    ***婚姻登记处:

    兹有我部干部xxx,男(女),X岁,军官证号XXXXX,未婚.现来贵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望予接洽为盼!

    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政治部(盖章)

    **年**月*日

    军人结婚申请书范文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下面是为您提供的军人结婚申请书范本,可以参考: 军人结婚申请书 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龄 民 族 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再婚或复婚者离婚证件字号 字第 号 字第 号 有无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性病 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备注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相印) 年 月 日 双方半身免冠照片(加盖钢印)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提供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承办 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代写。

    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背面由各栏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婚姻状况”栏内填“未婚”、“离婚”、“丧偶”。

    (五)如申请人曾结(离)过婚,并生有子女的,应将子女姓名、年龄、抚养责任如实填写在备注栏内。 (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由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审证的情况。

    当事人取不到应持证件的,要写明原因。 (七)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写户籍证明。

    军人结婚申请书 **政治部(处): 我与**,性别*,年龄**,****年*月生人,在*****工作,经**方式相识,恋爱,感情真挚,申请结婚,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 ****年*月*日。

    军人的结婚申请书因为双方都是部队的,所以结婚前要写结婚申请书,

    结婚申请书范文 日期: 2005-3-3 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龄 民 族 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 身份证编 号 再婚或复婚者离婚证件字号 字第 号 字第 号 有无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性病 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备注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相印) 年 月 日 双方半身免冠照片(加盖钢印)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提供 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承办 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 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代写。

    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背面由各栏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婚姻状况”栏内填“未婚”、“离婚”、“丧偶”。

    (五)如申请人曾结(离)过婚,并生有子女的,应将子女姓名、年龄、抚养责任如实填写在备注栏内。 (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由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审证的情况。

    当事人取不到应持证件的,要写明原因。 (七)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写户籍证明。

    关于部队结婚政审

    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

    同时,由于军队的性质,军人担负的任务和职业特点与一般公民不同,总政治部作出 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军官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关于士兵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出结婚,可利用探亲假期间回原籍结婚;结婚时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或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也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男朋友是士官,应该不需要政审,除非他的工作性质特殊或事涉机密。

    跪求部队申请结婚报告表填好的模板

    这是我一个以前参军朋友的,给你参考。

    申 请 结 婚 报 告 表

    mm

    1984.04

    部别

    贵州mm消防支队mm中队

    职别

    中队长

    级别

    中尉

    mm

    1987.10

    就业

    单位

    贵州mm中学

    职务

    等级

    中教二级

    贵州省mm县mm镇mm村

    贵州省mm市mm镇mm村

    何时何地入伍或参加地方工作?

    2006年6月在mm学院大学毕业入伍

    贫农

    2005年6月在mm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贫农

    何时入党或入团?

    2004年5月入党

    本科

    学生

    1996年5月入团

    初中

    学生

    参加部队前本人社会经历?

    1990—1996年在贵州省mmm小学上学;1996年—1999年在贵州省mm中学上学;1999年—2002年在贵州省mm学校上学;2002年—2006年在贵州省mm上学。

    1990年-1995年在贵州省mm市剑光中心小学上学;1995年-1998年在贵州省mm市一中上学;1998年-2001年在贵州省mm中学上学;2001年-2005年在mm大学上学。

    曾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及其原因?

    入伍后荣获“全国消防部队训练标兵”、 “全省十佳消防卫士”、“全省抗洪先进个人”、“全市优秀共产党员”、二次荣立三等功等奖励。

    大学期间被评为学院“三好学生”、工作期间参加全市美术老师说课设计比赛荣获第三名、辅导学生参加全市书法绘画大赛荣获第二名

    历次政治运动中的表现?

    是否参加过其他党派团体?曾任何职?

    家庭主要人员姓名?过去和现在的职业、政治态度?现在关系如何?

    父亲 农民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关系良好

    母亲 农民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关系良好

    弟弟 公务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关系良好

    父亲 公务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关系良好

    母亲 公务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关系良好

    有何社会关系(系指过去和现在对本人思想有好坏影响的亲友关系)其政治态度如何?

    舅舅 工人 党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姨父 工人 党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姨妈 公务员 党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姨夫 公务员 党员 政治态度: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过去有无婚姻关系及处理情况?

    申请结婚双方共同签名盖章

    上级政治机关审查结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一、申请结婚者,必须附双方婚前体格检查表。

    二、曾离过婚者,须附离婚证件。

    三、报告必须附女方家庭驻地公安部门或工作单位的组织上对其政治情况、社会关系及目前思想表现等证明材料。

    军人结婚女方家庭驻地单位组织对其证明情况社会关系以及思想表现

    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同时,由于军队的性质,军人担负的任务和职业特点与一般公民不同,军人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军官的结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官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组织报告,由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义务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出结婚,可利用探亲假期间回原籍结婚;结婚时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或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也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总政治部还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应持慎重态度,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可以结婚。

    军人结婚,女方家庭驻地单位应当按照军队要求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及当事人的情况写社会关系及思想表现写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是: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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