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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证提取笔录范文

    刑事案件的物证如何提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事项分为三点: 1、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验工作完成之后实施,以免影响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

    2、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证被污染。 (1)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

    (2)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 (4)提取各种物证。

    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切勿用手直接接触物证。 3、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随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

    刑事诉讼中提取物证时未做笔录还可作为证据吗

    还可以作为证据。

    提取物证未做笔录、记录属于物证提取程序违法,其后果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去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被使用。 提取物证未做笔录、记录,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补强,例如未做记录原因是记录条件不具备、欠缺,可以由侦查人员说明情况,签名并由侦查机关加盖公章。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缺乏提取物证记录会导致证据的证明力降低,降低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加以判断。例如,侦查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幅眼镜,未做提取笔录或提取记录,如果侦查机关在勘察现场是有录像,也可以证明证据来源,物证效力不会降低。

    又例如上述眼镜在提取时,没有对证据持有人进行询问,事后补充了询问笔录,物证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例如,上述眼镜的提取,无任何证据佐证,眼镜上检出被害人DNA,该物证的证据来源不能被证明,物证依然属于案件中的证据,但证据丧失了合法性,其效果应该是被排除使用。

    收集物证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第五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多的了解,可以至: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法律咨询吧

    保险公司询问笔录范文

    (一)快速赶赴现场及时作出询问笔录。

    1、询问对象:同车人包括雇佣副驾驶、车主、货主、亲戚朋友;坐顺风车人;沿线看见事故发生的村民;后车看见前车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及同车人;

    2、询问时间越短证人越清楚,感觉越深刻,表达越准确;

    3、及时取证有利于固定证据,查明事故真相,使驾驶员与证人之间无法串供。

    话术用语:

    可否就XXXX事故对你做一个询问笔录?

    你怎么称呼,哪里人,身份证号多少,从事什么工作,哪个岗位,事情发生时你在哪里?

    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是谁最先发现的?

    事情发生后如何处理、经过?

    (二)全面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

    全面了解证人的性格特点及身份职业特点,有利于我们积极主动全面的询问证人,是我们掌握询问主动权的基础。

    1、从证人的穿着打扮入手:一般衣着讲究、打扮入时、经济条件较好的证人有优越感,态度矜持傲慢,这就需要我们摆事实讲道理,要求其把心态摆正,如实作证;另从衣着上面看出是农村的,讲话就用通俗、朴实的语言,找到切入点,与其交流,如从衣着上看出是社会上的人,其说话特点是流里流气,很多东西不以为是,这就需要我们要求其端正态度,少讲哥们义气,如实作证。

    2、从证人的文化程度上入手:一般文化程度高的人,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表达能力较强,并且举止文稚,而文化程度较低的,表达能力单一,思维单调,无逻辑性强,言谈举止粗鲁,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

    3、从身份职业上入手:不同行业的人形成不同的心理习惯。如:机关干部考虑较多的是对法律法规适用,程序的合法性;教师考虑较多的是对案情细节的推敲;而经理老板侃侃而谈,考虑的最多的是事故费用的多少。

    (三)、制定询问的预案与策略。

    只有制定好询问的预案,确定询问的范围和方向,才能有步骤的进行询问,提高询问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1、要明确证人在事故发生中的地位、关系和知情况情况(包括证人目击事故所处位置、距事故发生距离、是否有障碍、其作何活动、朝向及视觉程度)

    2、要注意询问的环境、时间、地点及询问人是否严肃、认真、和蔼、耐心,是否善于利用语言技巧,是否注意称呼和用语。

    4、一般采取自由陈述的方法,让证人说清其能证实的情况,根据证人陈述是否详尽,可以作补充陈述,也可要求证人把陈述的内容具体化;并问清楚其证词来源。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出示物证、照片等方法,帮助证人回忆、忘记了或记不清的事情经过;

    (四)结合实际,明确询问的目的。

    我们询问证人,是查实事故真实情况,通过询问可以使我们了解一些问题,有利于我们综合了解一些情况。

    1、通过了解证人的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可以使我们从侧面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可靠,并能有针对性的进行询问,做到“对症下药”。

    2、通过证人了解驾驶员的驾龄及开车时间的长短,可以使我们从侧面了解到,驾驶员是否具有经济赔偿能力,是否能按责论处。

    3、通过证人了解车辆是否入保险,以前开车是否出事,可以使我们从侧面了解到,驾驶员对本案的赔偿信心,赔偿能力及对事故处理程序的理解多少。

    5、通过证人了解当事人及群众对发生事故的议论,可使我们全面的多角度、多层面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法律手续要完备。

    在询问后应将记录交证人核对,如果证人认为记录准确无误时,应请其签上核对意见,并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如证人拒绝在询问记录上按手印,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在记录中加以注明。另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应该加问一句“上述内容是否需要保密”。

    提取与送验物证时应注意什么呢?

    物证的发现,提取与送验应注意事项: 1。

    物证多数是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也有在检查罪犯或嫌疑对象时发现,故必须全面细致地耐心寻找,对发现的—切物证都要按物证提取手续详细记录,证明发现地点,照相或绘 图后,用适当方法采取和包装。对新鲜血液如能冷藏送验及时检查,即容易又准确,且可检出较多种血型,否则必须阴干后包装,切勿潮湿状态下包藏,以免腐败或发霉而影响检验结果。

    同时勿忘采取对照材料一并送验。 2。

    如有数种检材应分别包装,防止相互污染或碰撞损坏,还应外加封签,以防调错或遗失。 3。

    寄送函件中应包括有送检单位公函:送检物品清单(包括提取方法)、案情、送验目的和要求,如系复验,应寄送原鉴定书或其抄件,送验者、发函日期及复函地址等。 对于你提出的“物证有哪些,提取与送验物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物证的范围是很大的,在提取的时候应该小心翼翼,在发现物证后就要进行提取与送验了,在提取与送验的时候要仔细的进行观察才可以。

    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质证

    一、物证、书证的提取未附笔录或清单,来源不明。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实物证据的保管、鉴定过程是否完整、合法,鉴定检材是否合格。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三、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是否全面收集。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四、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鉴定。

    相关法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五、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面证据时,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被调查单位未在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

    相关法规:《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总之,在对物证、书证进行审查判断时,紧紧围绕“保管链条的证明”这一主轴线,审查其来源、收集、保管、鉴定、出示等各个环节,从中找到有效辩点。

    物证是什么意?物证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二、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

    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 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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