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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2、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3、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4、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5、委托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7、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房屋买卖纠纷 案例分析 虚心求解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2、李某将房屋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张某回来后要求陈某加价10万说明其没有对李某行为进行追认,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3、该问题在题干中没有任何信息,无法判断

    4、张某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可以拍卖,该房产。

    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67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1.A公司可以主张免责。《合同法》规定了自然灾害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山洪暴发属于自然灾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2.A公司不能主张免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两种,分别是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来免

    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为不

    属于两种免责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责。

    3.《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

    房产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房产纠纷的产生原因

    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是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是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是房屋拆迁纠纷。

    一房多卖的案例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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