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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不予受理裁定书范文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是立案庭出吗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是立案庭出吗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为什么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刑事自诉 当然不受理。

    你对我态度不好,不过我还是负责的还是要告诉你下。免得你对法院产生什么想法。为什么不给你立案呢?第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非常严格的,没有充分的证据不予立案。注意是充分!第二为什么不是侵占罪呢?关键是他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至于房产证是什么来的,那是房产局审查的事情,既然通过房产局审查,房产局给他颁发了房产证,现在他就是该房子的产劝人!他住在自己的房子内,你凭什么说他是侵占?如果他没房产证,他拒不归还你的房子,而你有证据证明那房子是你的,那才是侵占罪!

    所以你们现在是典型的物权争议。建议你打物权确认之诉, 你有充分的证据推翻他的房产证,法院就会判决房子的权属是你的。然后你拿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局进行登记或者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

    我上面 已经完整的回答了你为什么法院不给i立案。可是你不听,自以为是!一定要和你站在一个立场,你认为就是对的。你看下你的问题 有几个人给你回答了? 我谈的问题有点深了,匿名了。告诉你找人大也没什么多大的用处。你最好的办法就是问下法院的同志,为什么不立案?是不能告 还是怎么的?按照他们的提示去做你的事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好言相劝 你不听,硬是一条道路走到黑,不撞南墙不回头。又不是个别法官违法不给你立,是整个法院系统就是这么实践操作的,你要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告都没用,建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告!要么你推翻共CHANG党,你自己当家做主你自己说了算! 不过你是牛人,你不听,你硬是要作侵占罪 起诉。那你就到处去告吧。真有希望的,最后法院磨不起你这个麻烦,也会给你一个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我猜想,结果就是你上诉,二审维持。你最后消磨了时间,消磨了精力,事情还得从头来!何必呢?你的目的不就是要要回你的房子吗?这才是你的目的。打官司也要讲究成本的。

    刑事 自诉 不予受理 如何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审判规则 一、立案 (一)自诉案件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立案的标准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

    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立案的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

    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

    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四)确立立案听证制度 1、立案庭接收自诉人的材料时,同时告知自诉人前来法院听证是否受理立案的时间、地点。

    2、立案庭于当日内将自诉人的材料递交刑庭,由刑庭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或指定独任法官审查。 3、在确定为听证日的时间、地点,法官当场告知自诉人是否立案,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

    4、立案审查的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

    为什么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追问: 建议你把法律学懂学精在回答! 回答: 法院不受理你 很正确,你不懂 就不要乱说,建议我把法律学懂?告诉你我就是法官,在立案庭专门负责立案过,在民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都工作过!不听我的 你就自己找高手吧!250一个!你懂你还在这问!要是我还在立案庭,对你这态度,我理都懒理! 补充: 你对我态度不好,不过我还是负责的还是要告诉你下。

    免得你对法院产生什么想法。为什么不给你立案呢?第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非常严格的,没有充分的证据不予立案。

    注意是充分!第二为什么不是侵占罪呢?关键是他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至于房产证是什么来的,那是房产局审查的事情,既然通过房产局审查,房产局给他颁发了房产证,现在他就是该房子的产劝人!他住在自己的房子内,你凭什么说他是侵占?如果他没房产证,他拒不归还你的房子,而你有证据证明那房子是你的,那才是侵占罪! 所以你们现在是典型的物权争议。建议你打物权确认之诉, 你有充分的证据推翻他的房产证,法院就会判决房子的权属是你的。

    然后你拿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局进行登记或者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 追问: B骗取了房产证,又拒不退还,犯罪已成既遂。

    构成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怎是民事纠纷,我的糊涂法官大人! 回答: 难道房产证是到街上作证的人 做的?只要房产证是真的 房子现在就是他的。 追问: 建议你学学刑事自诉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官要学法、懂法、更要会用法。

    求你了! 回答: 我对你是无语,法院看见你这样的人 两个字“无语”!给你解释都解释不通,也难怪你不懂。老子们辛辛苦苦在法学院读四年。

    辛苦考起公务员。辛苦通过司法考试。

    这些知识,你怎么会一时明白?不和你多说了。你自认为我们都是错的,你不服上诉吧!给你有权利的。

    追问: 谢谢你的参与。你是法官,说明你的职业是拿国家的薪水;你的无语不能代表法院的无语;老百姓是你的衣食父母,你不是“老子”,是“小子”;你的“三个辛苦”只能说明你可以进入这个行业,证明不了你的能力! 你有法律的“这些知识”,我请教你;不予受理,又不下不予受理的裁定,怎么上诉? 上诉的前提是什么,你比我懂,A 的上诉权存在吗?什么是“给你有权利的”! 如果你能准确回答本题,我服你! 不要拿资历当资本炫耀。

    你要是不能回答本题,请你回避吧! 回答: 法律给你有权利,但是法院不给你权利,你不必惊叹?这是中国,我们也是从大学慢慢接受了这些现象,其中的原因很多,中国现在就是这么的,我们实践操作中,也都是这么做的,也不是你所在地的法院个别的现象,省高院也是一样。不受理就是不给你裁定,口头告诉你就可以了。

    你有本事让法院给你出书面的裁定,你牛,建议你到人大去吧,看法院给否给你书面的裁定。看你的命运了,牛兄,祝你努力拿到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补充: 我上面 已经完整的回答了你为什么法院不给i立案。可是你不听,自以为是!一定要和你站在一个立场,你认为就是对的。

    你看下你的问题 有几个人给你回答了? 追问: 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权利,你法院竟敢剥夺,中国法官就可以违法办案吗? 追问: 亲爱的这位法官谢谢你了,你终于给出了答案:找监督机构——人大。不管人大是否能对此类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督,我想,头顶国徽手持天平的我国各级法官,每天食用着国家的俸禄,为什么个别法官不依法办案呢?而且还振振有词的称之为“中国现在就是这么的”。

    有法不依甚至违法办案的个别法官,请睁开自己的双眼,当今时代的中国,国家和人民是不会允许法官架空法律这种现象存在下去的! 你认为我 牛 、自以为是,你说对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你确认为不应得到支持,你是法官,你的职责是什么,法官的不作为就是渎职,国家和人民会允许渎职者继续存在吗? 感谢你的参与,比我还牛的法官,本是百姓的 小子 竟敢妄称 老子,劝你自重吧。下次见 回答: 我要告诉你,不是个别法官个人的现象,也不是几个法院的现象,也不是基层法院的现象,而是整体,全国大多数法院都是这样,包括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说不好听点,应用现在流行的说法,也可以说是“行业潜规则”。因为这里面包含有政策问题、政治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等。

    记得有个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我同事给当事人出具了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当事人不服,上诉,结果还是维持不予受理。当事人也许和你一样,认为自己懂点法律,认为自己是对的,法院是错的,还是不服,成天闹。

    院长大人亲自“训话”,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是法院管的事情,口头告知就可以了,以后不要给当事人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告诉你就是要让你明白,这不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是和整个大局联系到一起的。

    你不能和现实较劲!对你没任何好处。 补充: 我谈的问题有点深了,匿名了。

    告诉你找人大也没什么多大的用处。你最好的办法就是问下法院的同志,为什么不立案?是不能告 还是怎么的?按照他们的提示去做你的事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追问: 谢谢你了,我最尊敬。

    对缺乏罪证的刑事自诉,法院可否裁定不予受理

    对缺乏罪证的刑事自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缺乏罪证的刑事自诉,法院可否裁定不予受

    是的,对缺乏罪证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与是否立案的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吗?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只解决程序问题,目的是告知有关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拟提起的自诉案件不属法院应受理的案件,并非对公民的实体权利做出裁判,不属于裁判文书,对此无上诉权。这样的通知书不会隐匿证据或者其他任何东西吧。你所谓隐匿是指通知书中没有提及或列明你所提交的证据吗?这恐怕不宜界定为隐匿吧,隐匿是实际行为,藏起来就是了,用通知书何用?只要你手中有提交证据的收据,就能证明你曾经提交过哪些证据,用通知书不能实现隐匿的效果吧?

    因为法院不受理你拟提起的自诉,就要以枉法裁判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吗?你的意思是任何人就任何问题要求法院做为案件审理,法院都必须审理吗?不受理也不能发出通知书,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构成枉法裁判罪?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有关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自诉时存在受贿或者渎职等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或其他监督检查机关举报。如果仅仅是因为审查了你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不属于应予受理的案件而通知你不予受理,就让法官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就有点过了。冲动是魔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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