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现场勘验笔录范文
烟草案件勘验笔录范本
*年*月*日*时*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三(执法证号**)李四(执法证号**)等**人,依法对赵五(许可证号***)位于**市**县**街**号的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在地进行检查,经查,(描述具体检查情况,如:在经营场所左侧角落一黄色货柜下的蓝带啤酒箱内发现用黑色食品袋装着的硬盒中华贰条,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的客户编码不符。)
检查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当事人赵五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两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该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完好无损。
烟草案件勘验笔录范本
*年*月*日*时*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三(执法证号**)李四(执法证号**)等**人,依法对赵五(许可证号***)位于**市**县**街**号的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在地进行检查,经查,(描述具体检查情况,如:在经营场所左侧角落一黄色货柜下的蓝带啤酒箱内发现用黑色食品袋装着的硬盒中华贰条,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的客户编码不符。)
检查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当事人赵五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两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该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完好无损。
烟草勘验笔录是什么证据
提问者所述的烟草勘验笔录是指检查(勘验)笔录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共有8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现场勘察笔录包括哪些侦查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叫现场勘查笔录。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现场勘查笔录-什么是“勘验笔录?这里的勘验”让人不明白,谢谢!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或出示,使每个参加诉讼的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如要求合理,确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验。
行政执法人员怎样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中所特有的证据,指的是行政执 法人员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和现场检查时 所作的书面记录,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执法人员掌握这种笔录的制作方法,有利于完成工作任务,并 为自身的行为提供充足依据。 制作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以下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案件现场情况、具体物件的情 况、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
在制作上述 笔录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必须对案件现场 以及具体的物件情况等进行准确、客观描述,尊重事实,切忌 主观夸大。 ②原则上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相关笔录的行政执法 人员的人数应当大于或等于两名。
③笔录的制作应当满足实时 性,即不允许事后补充记载。④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制作完成 后需要有相对人或者在场证人的签字,以确保真实;如果相对 人拒绝签字或者确实不能签字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