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建议书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怎么写,,,,,,,,急
以下示范本
标 题:存在问题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编 号:200700001969 提交时间:2007-12-10 13:47:55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内 容:
重庆市政府:
我是原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技工学校员工罗明富,因该校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问题,我向沙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沙区劳动监察以沙劳社监令(2007)14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形式要求该校整改。
2007年12月10日,该校在整改过程中找到我,提出学校方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制定的整改方案:为我补缴2004年6月—2007年4月的社会保险和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对于学校方面的整改方案,我明确指出:
一、学校方面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给予我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通过我之前向社保部门咨询相关政策法规的结果,因我已经在上述期间通过个人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根据规定现在学校无法再补缴,如果按照学校这种方式进行整改,将来会出问题;建议学校方面将我为学校垫资的相关费用结算给我。但是学校方面的回答是:我们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不可能与你进行结算。
按照学校这种整改方式,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将来必然出现以下问题:
1、要么是社保部门违法——允许学校在我已经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经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为我重复缴纳社保。
2、要么是社保部门违法——允许学校用其他劳务公司(比如重庆富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我缴纳社保。
上述两种情况的最终结果都是:首先,社保经办机构违法;其次,我已经以个人身份缴纳的费用却无法退还,导致我重复缴纳社保,经济利益受损,且我重复缴纳社保部分无法得到保障。
我认为:要么学校将我为单位垫付的应由单位缴纳部分费用直接退还给我;要么就将现在学校补缴的费用打入我的个人帐户,作为我将来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抵扣。这个建议我已经一再向学校方面声明,但是学校方面拒绝接受我的建议。
3、因为学校方面在与我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导致我领取失业金不符合规定,我面临将来退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210元/月),按照新的失业金标准领取失业金(310元/月)问题。如果按照学校的整改方案,我将在退还原来领取的失业金后,难以按照新的标准领取失业金。我的经济利益再次受损。如果因此导致我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有权请求学校方面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我认为:学校方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本身没有什么错误,错误的根源在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学校方面为我补缴社会保险,与我实际已经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了社保存在冲突(沙区劳动监察部门在2007年7月26日的《回复》中已经确认了上述事实);所以,沙区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虽然很明确,但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导致学校方面无所适从,也导致我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学校方面也不敢违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
故,本人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对上述问题给予明确的指导,以便及时学校方面整改,妥善地解决我的社会保险缴纳和经济补偿问题。
投诉人:罗明富
2007-12-10
联系电话:13508377879
联系地址:沙区和平山162号附13号
邮政编码:400032
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整改报告应该怎么写
1、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更正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对劳动监察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可否行政诉讼
不可诉讼
这涉及到行政指导,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活动。其特点是自愿性,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指导,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因此,行政指导也不具有法效性,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属于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公司没有给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写这个说明倒是不会很难的,但是要弄清楚,劳动监察的目的,不要写了说明之后,对你们进行罚款就行了。建议写的时侯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要写有四百人,就说只有二百人,万一查到不止这么多,就说新入职的的或临时工。
2、然后就写有一部分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有一部分尚在试用期内,还没有签订合同,同时提供几份员工不愿签订合同的声明书,虽然这样的声明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让劳动监察觉得你们也是有难处的。
3、及时对全公司的员工进行补签合同。
4、未签合同的风险是很大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给员工的。
5、补签的时侯,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2008之后入职的员工,建议提前到他们的入职当天。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之后,就可以的。不用给劳动局盖章也能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