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处罚通报范文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类文书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由汇编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违反的条款 处罚的依据 处罚 内容 1 使用或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1.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 2.不经加工,直接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提供给餐饮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 采购无生产日期等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导致所购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 使用或经营无生产日期等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4 采购、使用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熟牛肉案 饭店的原料或成品菜经检验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5 采购、使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在饭店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注意要区分未及时清理库存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6 未定期检查、处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在库房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未使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 7 采购、使用和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成品菜发霉、发臭、混有头发丝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8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1.无证 2.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3.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4.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9 采购**未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清单等案 采购**食品未保留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供货单据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警告 10 采购**未做记录或未如实记录或未保存2年案 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 11 厨师**无健康合格证明案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警告 12 在库房存放杀虫剂**案 库房混乱、内外环境差、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加工工具、餐具消毒不合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警告 1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处置、报告案 未立即封存可疑食品,并在2小时内报告,未按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
车间员工上班时间在工位饮食,处罚通告怎么写在此之前就有口头通知
员工处罚通告 员工xxxx由于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违规事项,对其本人罚款100元,责令1500字书面检查一次,并处警告处分一次。
上级领导xxx处罚200元。 员工付蒙由于个人行为不当,对公司业务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其本人罚款100元,责令1500字书面检查一次,并处警告处分一次。
上级领导xxx处罚200元。 书面检查应于12月5日下班前交至相关公司领导处,请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xxx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是标准的格式,具体的违反事项内容可以改成你自己的实际情况。
在餐饮服务单位抽检食品和餐具不合格应怎样套用法律条文进行行政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食品安全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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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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