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上诉写材料范文
上访材料怎么写
上访信在传递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非相关人员,不许私自阅读,复制传播信中内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2、《信访请求复查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办理意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的信访材料;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三、信访材料内容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三、 信访材料首尾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怎样书写信访材料
1、要搞清你信诉材料将投递、呈送的部门、机关。
2、具名的,要写清楚你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方便有关部门联系你的线索。不具名的,应当写清楚有关部门可以调查联系到的单位及人。
因为情况需要核实,没有核实对象没办法得出调查结果。3、明确你所要反映的情况及诉求,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干什么了、形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如果法律及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内容,应当一并写上,违反了什么,按照XX规定应当如何。但是目前是怎么样的。
4、参考一下法律及有关规定,你的诉求是否超出了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受理时限。 5、 最后,把你的诉求写明白,也就是你希望(请求)什么部门、什么单位对这件事情怎么样处理。
整个内容要真实客观,讲事实,讲证据。
信访申诉状需提供哪些的材料
信访申诉状需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等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当事
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名称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申诉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由、理由;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诉人应将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本格式上传至申诉信访平台。
向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应法官不作为的材料怎么写
没有法定的格式要求,事实上格式要求也无关紧要,关键是对“事实情节”进行准确地陈述,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最好不要带明显的个人情绪,也不要使用侮辱诋毁的语言,正常地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即可。
诬告陷害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
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写的上诉信,可以撤回吗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撤回上诉,是指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始审理上诉案件以后,作出判决以前,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权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状,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撤回上诉的申请,进行审查之后,可以分别作出准予或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但一般来说,对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上诉人撤回上诉之后,就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不得再行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