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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毁林开荒通告范文

    国家决定禁止开荒是那年

    1962年8月22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毁林开荒、陡坡开荒。

    2002年8月22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梅花山自然保护区》普通邮资信封1枚。

    2005年8月22日,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主办的“丝绸之路CITES履约执法研讨会”在新疆举行。会议呼吁加强区域协作,提高履约执法水平。国家林业局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学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2006年8月22日,国家林业局公布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2008年8月2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将岑软2号等29个油茶品种和认定通过的湘林51等3个油茶品种确定为林木良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毁林开荒,处罚条例

    毁林开荒相关法律法规

    1、《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毁林开荒,草原开荒,湿地开荒,犯法么,都触犯什么法律法规了,

    1、毁林开荒违反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草原开荒违反《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湿地保护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只有各地市的保护条例。

    林权改革中开荒地怎么处理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区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襄城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切实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工作。

    襄城区林地面积27万余亩,其中集体和家庭承包经营较多,薪炭林较多,由于农村薪炭柴用量减少,且集体缺乏有效管护机制,毁林开荒现象较多。襄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结合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区开展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工作,印发《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荒的布告》2000份张贴到各林区村组,印制1万余份分发到户。同时要求:一是在林区内,禁止毁林开荒、禁止无证采伐山林林木、禁止炸石取土、禁止烧窑烧炭、禁止挖再生树蔸。二是对林地已经开荒种植其它作物的,限期退出。集体林地由集体收回,并按照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依法处置,及时造林;集体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流转的,承包经营者必须限期造林,保证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否则依法强制收回,由集体重新处置。三是加强基层护林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护林责任制,制定护林公约,杜绝毁林开荒的发生。

    通告和简报怎么写?

    XXXX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封禁管护工作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全面制止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巩固水土流失治理成果,推进我市水土保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X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XX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封禁管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所有水土保持设施及其治理成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三、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凡是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矿办厂、电力及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从事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市水利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四、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作物的,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并采取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封禁管护,防止水土流失。开垦二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荒坡地的,依法必须报经市水利局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五、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非法开垦、采石、取土;禁止非法征占用林草地或改变用途;严禁移动和破坏封禁封育标牌及观测样地标志。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在禁止开垦的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非法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至2元罚款。

    2.未经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陡坡地的,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元至1元罚款。

    3.非法进行采石、取土、挖砂等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5.滥伐林木,毁坏幼林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依照《森林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给予处罚。

    七、市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X年X月XXX日

    我家的树林被人确权和毁林开荒了!

    毁林开荒相关法律法规 1、《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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