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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范文

    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的经验做法有哪些

    生育保险作用:1、保障了妇女基本权益。

    不仅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也为日后投入正常工作创造了条件。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机体变化及体力消耗很大,需要休养和照顾。

    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保障了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2、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人类繁衍、时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

    如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得不到相应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直接影响到婴儿的健康生存和成长。3、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

    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很低。为了鼓励生育,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政策,保证了其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更要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去认识和理解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促进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4、促进了妇女平等就业,实行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有薪假期,所需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偿,解除了妇女就业的后顾之优,有利于克服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企业应该如何解决?

    相关问题可以分解为:员工未婚先孕,企业能否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非 过错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产假前进行了婚姻登记,是否可以要求产假 并享受产假待遇?如果为单亲母亲,“三期”待遇如何解决?如果二胎生育,企业 又该如何解决才是不违法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企业的底线应该划是在哪里? 以上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问题是,对“三期”员工保护的法律底 线是什么?从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来看,它始终保护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中间当然包括员工的合法生育权及相关的派生权利。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 策,任何公民的生育行为都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因此,所有的非婚生育 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与合法的生育者享受相同的待遇; 另一个问题是,应当把孕期检查假、产假、哺乳假和这些假期的待遇区别对待,虽然 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是不合法的,但胎儿或婴幼儿是无辜的,他们 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另外从保障女员工身体健康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应当允许女 员工休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假,至于这些假期是否为带薪假期或者享受其他法 律规定的待遇,则应当按照是否为合法生育而区别对待。

    对于女职工生育及工作问题该如何规定?我们公司是一家私企,其中女

    送你一支尚方宝剑——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建议你把此文复制后,请老板看,并请示他应该怎么办。如果他一意孤行,你就不要坚持你的观点了,按他的指示办。

    其实,走这个程序是为了给你自己推卸责任,以防以后他被人告了的时候怪罪于你。 没有必要为你的姐妹们担忧,只要是单位违法了,谁去告谁赢。

    不让老板怪你就行了。明哲保身。

    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

    工会女工委员职责是什么?

    看你所在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啦。一般来说。.

    1、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方针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规划,指导、协调所属女职工工作,总结推广女职工工作经验;

    2、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3、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财产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4、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制度的制订,并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对女职工进行爱国、集体、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女职工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6、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理论研究;

    7、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培训女职工干部;

    8、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行政办好职工福利事业,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

    10、发动女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业余学习,提高本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1、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女工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女工的保护制度和设施。

    12、发动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女职工的民主权利,注意了解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提案,并抓好落实工作。

    13、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和托儿所、幼儿园工作,解决女职工后顾之忧。

    14发动和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劳动竞赛,注意发现和培养女职工先进典型。

    15定期总结推广女职工先进经验和宣传先进事迹。

    16、建立女职工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并注重提高积极分子的思想和业务水平,把女工的工作活跃起来。

    女职工生育险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是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或休假;二是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三是职工享受医疗服务。

    4、应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费用: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计,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 顺产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2) 难产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6、 正常产最高支付2400元,难产最高支付3000元。

    7、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1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1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500元。

    8、 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 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

    (3)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9、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10、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医疗费报销的最高限额是600元。

    女职工生育保有哪些?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续休产假>>范文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 ,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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