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司章程范文
公司章程的写法及范本?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参考文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万元,占 %(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2、非货币: 万元,占 %(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式一 (为了帮助您顺利起草好公司的章程,并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我特地起草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样式供您参考。
本章程样式中宋体字为章程样式的内容,括号中的楷体字为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要求,请您务必通读公司法和详细阅读了解本参考式样后,再动手起草您公司的章程。 )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XXXX有限公司 (注:企业名称一般应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不同企业的字号不得相同。 ) 第二条 住所:XXXXXXXXXXXXXXXX(住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企业首脑机构的所在地,应标明路名及门牌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纺织机械的制造和销售。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本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本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全部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也可全部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等共同出资组成,但机关法人中,国务院明令禁止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也可与法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股东数额必须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有: (一)常州市华力机械厂 注册号:13791080-5 住所:常州市临江区天山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军 (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裕机械设备供应公司 注册号:17896621-4 住所: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平 (三)常州市机械技术研究所 证号:[93]6985 住所:常州市长宁区黄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陆宁克 (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逐一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现住址,如“周红军、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0530618041,住址:常州市兰陵路12号”)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股东在公司范围内可以充分享受权利,也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
在制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时,您务必全面、认真的阅读公司法,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表述得更全面、合理。我们在这里列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供您参考)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二、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 三、股东有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 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六、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 八、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出资的资产转让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九、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 十、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一、股东享有共同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十二、股东享有告诉权和起诉权,在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举报揭发; 十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因解散经依法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二、股东有参加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的义务; 三、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七、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是怎样的?
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股东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公司预备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验资机构验资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公司章程范本中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在股东中指定执行董事,选举执行监事,决定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他方投资或为他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公司章程范本
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万元,占%(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我给我们公司做的,就是这样的,老板说,不错啊!呵呵 希望能帮助你!祝你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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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 批准,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 XXXX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或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以其持有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营销总监、财务部经理、生产技术总监、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 第三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股东已缴纳的出资额可以转让。
股东转让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出资必须经董事会办理有关手续。
本公司只承认依法持有本公司出资证明书且其姓名和出资额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个人或法人为本公司股东,公司不介入任何个人的股权纠纷。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对所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需经通知或公告的90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万元,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五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出资证明书且其姓名和出资额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个人或法人。
股东按其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第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获取红利、参加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须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出资;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下列文件: (1)股东会会议记录; (2)财务报告; (3)公司股东结构; (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八)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股份; (九)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依法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 依其所认购比例足额缴纳出资; (四)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五)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资比例达 以上的股东,将其出资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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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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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巨野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