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年检范文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书什么?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书什么
筹设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申请书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筹设民办___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签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附: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注: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书必须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各地的规定大同小异,比较一致的规定是:(1)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市辖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6)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7)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但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由与较高办学层次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由审批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由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11年度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年检 和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公告:2011企业年检已经开始虹口办已响应园区指示向园区客户发出年检通知,逐一告知客户提供年检所需材料,并且提供一切方便指导客户完成年检。在此我呼吁广大客户应尽早准备好年检材料并及时交付我虹口办进行年检。并且提醒各企业当下正是投机分子利用年检时机来诈取钱财的良机,为避延误年检和假年检,一定不要亲信其以任何官方名义用免交管理费或上门年检等诱饵而实际收取代理等的骗取金额的手段。因为我园区年检时收任何费用,只是工商局的工本费用,请认准园区王美蓉主任虹口办事处。
年检收取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一份
2、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一人有限公司、教育咨询、房地产、房地产经纪、建筑业、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包括1000万)的带好审计报告书
4、法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章、法人章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客户许可证复印件
7、特殊行业企业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 申办报告 4.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5.培训学校章程 6.董事会会议决议。
7.董事会决策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10.民办学校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11.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12.电气防火和建筑消防的检测报告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14.验资 报告一句话总结:三无,直接关停+罚款!有照无证,限期办证,办不下来,要么转型要么关停!。
民办学校年检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民办学校年检都需要如下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民办学校自查报告
3.学校三年发展规划
4.提供校舍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校舍租赁合同书(协议书)。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5.财务状况
6.学校董事会、校委会和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学校教职工情况统计表
7.教师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复印件
8.学校分年级分班情况统计表
9.学校房屋质量鉴定书。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紧急】谁给下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申请书范文
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