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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诉讼书范文怎么写

    民事起诉书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

    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XXXX人民法院原告:xxxXXXX年X月XX日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记得给好评,谢谢)。

    我要一份民事诉讼状的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矿业集团**煤矿职工,住**矿业集团**煤矿北二宿舍。

    被告:**矿业集团陶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矿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排原告适当工作;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00元;

    3、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4、裁决被告补发其克扣原告的工伤津贴及伤残待遇;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曾经三次工伤。1996年5月在井下采煤时致右腕骨骨折;1997年9月在井下采煤工作时被煤矸石砸致右侧第8肋骨骨折;1998年11月在井下采煤工作时被煤矸石砸致右髋骨骨折。由于原告伤势严重无法从事工作,被告安排原告在家休养。2000年9月26日,被告为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2003年5月,被告在**矿业集团**矿医院对原告的伤残做了复检,2003年10月31通知原告复检结果为七级伤残。2003年11月5日原告领取工资时,被告称从2003年10月起不再支付原告工伤待遇。2003年11月17日,原告到**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2月25日,**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原告送达了(2003)*劳裁字第97号裁决书。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劳动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在工作中造成人身损伤已经构成工伤,被告不能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享受伤残待遇。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特请求你院为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

    起诉书样本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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