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被迫高消费投诉范文
旅游强迫购物如何投诉?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据。
消费者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例如给导游和司机的小费、对老年人额外加收到费用,需要额外收费的旅游项目,特别是吃、住、行的标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如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
如果消费者与旅行社不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可致电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温馨提示: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查看“三证一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旅行社责任保险),还要注意该旅行社是否有相应的发票、严格的管理及线路行程、报价、保险、导游等一系列规范管理。 要选择可信赖的旅行社,不要为了贪图便宜找一些质量没有保证的旅行社。
旅游团强迫购物维权途径有哪些?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投诉强迫消费,为什么需要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张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行程结束后立即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强迫自费。
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强迫自费不存在,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同时提出疑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旅游者提出强迫自费的主张,为什么不是旅游者而是旅行社需要承担证明没有强迫自费的举证责任呢?的确,在民事纠纷处理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人人皆知的原则,在旅游纠纷的处理中也不例外。
通常情况下,旅游者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如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需要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旅游者承担不利后果,该投诉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旅游者提出投诉请求后,并不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证明责任反而要由旅行社承担,有点类似于举证责任倒置,上述案例出现的情况即为一例。
举证责任如此分配,依据何在?如此分配举证责任,是否对旅行社不公平?旅行社增加自费项目,其实质是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旅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旅游合同一经签订,旅行社旅游者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合同内容需要作出变更和调整的,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
旅游行程中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就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否则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的一方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张先生提出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自费的主张,就是强调参加自费项目是旅行社的擅自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行为不是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出于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是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是旅行社强迫的结果。 因此,既然旅行社认为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是对旅游合同的变更,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主张旅游合同关系变更,旅行社对引起旅游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旅游者来举证旅行社强迫自费行为,虽然该主张是旅游者提出的。
假如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明,将退还旅游者交纳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那么,旅行社应当如何做好举证工作呢?首先,旅行社要强化合同意识。
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对导游领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将遵守合同约定意识灌输于旅游服务全过程,防止随意变更合同行为的发生。其次,旅行社要强化证据意识。
如果旅游行程需要做出调整,导游领队人员一定要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而不只是口头同意。 很多案例告诉我们,旅行社与旅游者口头约定同意的,最后结果往往是旅行社给旅游者赔偿,因为口头约定举证难,监管部门或纠纷解决部门难以认定。
如果旅行社不能得到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合同就不能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否则,一旦产生纠纷,旅行社难逃责任。
求《旅游投诉的案例与分析》的实例?
旅游发生意外,责任如何界定案情介绍:
2002年1月22日,李先生一行八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奥十五日游。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交纳每人旅游费7800元,旅行社提供境外交通、住宿、餐饮、基本景点门票及游览期间旅游意外保险。26日李先生在泰国乘快艇游览芭堤亚岛返回时,海面突起狂风,风大浪急,快艇颠簸,造成王先生腰椎压迫性骨折。上岸后,旅行社将其送往曼谷芭堤亚医院。因为病情原因,李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疗,终止以后的游览行程,乘飞机直接返回国内。李先生因为15日游程被迫终止,于是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赔其境外未游览行程的所有旅游费用。
旅行社方辩解: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已对游客进行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支付了有关医疗费用,并妥善安排其返回国内。同时,旅行社积极协助游客索取了有关事故证明材料,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索赔提供了充实依据。
因此,不应退还其未游览行程的所有费用。
处理结果:
1.此案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被诉方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之前已对其安全状况及注意事项向游客作了充分说明及告示。因此,旅行社对其有关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2.投诉人交纳旅游费用7800元,旅行社方为其支付了办证费,境外全程交通费、前5日行程的游览、住宿、餐饮费及境外医疗费共计6900元。因此,旅行社退还应投诉人旅游费用余额900元。
行家点评:
1.出境旅游的价格涉及到境外旅行社的报价,不同季节(节假日)时有变化。游客出境旅游应首先选择具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同时应咨询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和价格,并签订旅游合同。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所有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者个人保险。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如系旅行社方面责任,将可获得双重保险。
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旅行社方出具的有效凭证,以便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详情参见 travel.bjonline.net
有关旅行社的投诉信
楼主,请先参考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提到这些购物点那么消费者协会是不会接受你的投诉信的,如果合同上没有提到那么请参考下面的: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地址(如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村148号),电话:X。手机:X。
被告:X,男,X旅行社,地址:XX。电话:X手机: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按照合同履行 多次带团员去合同外的购物点购物
事实与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解释下 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现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敬礼
XXX消费者协会
具状人:X
20XX年X月XX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