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信访范文
关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上访材料怎么写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1、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
“上访信” 的开头就象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xx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xx局等。 2、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
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
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 1、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
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3.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4、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 1、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
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2、“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按照盘锦市信访局、盘锦市邮政局联合发文《关于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群众来信“绿色通道”的通知》精神,“凡信访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写给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及其主要领导同志的上访信,写信人只需在信封的右上角(贴邮票处)注明‘信访’字样,邮政部门一律免收邮资”。
3、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扩展资料: 新华社南京9月19日电(记者眭黎曦)“这个奖励数额有问题,请国土和财政部门重新核实。”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伟华核查一家木业公司的货币安置计算表时,做出了退回重核的决定。
“我们完全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出货币奖励金额,没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计算表退到了高新区财政分局,工作人员重新核对后仍困惑不解。
这家木业公司是武进区内一家专业从事复合木地板生产的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共有三个厂区。由于河道拓浚,其中一间厂区需要拆迁。
根据规定,高新区还应该按照相关核定数据对该企业给予货币补偿。“但恰恰是这块补偿出了问题。”
王伟华介绍,企业的税收由三个厂区共同产生,如果按照该企业全部三个厂区的税收额计算单个被拆迁厂区的货币补偿额,明显是不合理的。 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土、财政部门对拆迁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了解,虽然严格按照流程核算了补偿金额,但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货币补偿安置奖励金额数字过大。
根据王伟华的意见,相关部门重新计算,对该企业的安置奖励由10.08万元调减为0.787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不当支出。 “签字是权力,更是责任!用好手中之笔,这是应尽之责。”
王伟华说,拆迁补偿的发放不仅要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拆迁领域是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高新区领导能做到精细审核,严格把关,用实。
怎样写拆迁上访材料
这里有一封模板,你可以参考下!上访人:杜宪元,男,现年83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中大街中段49号付4号。
被上访人:汝州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上访请求: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退还房产权,属于上访人市房两间,厦房一间,过屋一间,套房一间,共计五间。2、依法要求责令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根据我的复查申请,给我一份书面答复。
3、请求人大常务委员会遵照宪法67条8款规定,撤销汝州市建设局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私房改造行政法规。事实理由:上访人是地主成份,在土改时期给我留下房屋十七间。
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
政策下达后,汝州市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
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
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忠臣省长三号令规定,汝州市房管处也不执行。就按我国宪法说,汝州市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汝州市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2006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党中央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06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07年1月5日。
我接到《汝州市建设局关于杜宪元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
到2007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
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
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
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信访局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
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汝州市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
此致上级上访人:杜宪元2007年11月28日。
拆迁上访
一、对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反映。
二、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告诉、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 四、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
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六、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九、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