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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诉高利贷范文

    从高利贷公司借钱现在身边没钱可以还,而那个公司要告法院打官司

    积极应诉.高利贷一般都会多收钱.你应诉可按最低标准还钱.收到法院传票了吗,你没钱,法院也没办法啊.执行要有要条件的.

    而且你要注意,高利贷公司是不是用了一些违法的方法逼债这都属于犯罪.比如虚增债务,本来你借一万让你还三万.最高法规定所有的服务费,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年化利率24%所以他们多要就是违法.你必须要法院应诉才不能让他们得逞.还要就是网贷必须要在借款人的常住地起诉.如果是异地起诉可申请管辖权异议.

    虚增债务属于套路贷,你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录音,录像,短信截图,聊天记录等。扫描打印,建议报警。不了解具体案情,不知道你这属于套路贷还是单纯高利贷。如果想咨询可私发我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即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指导意见》还指出,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高利贷借条范本怎么写

    高利贷借条范文篇一

    借 条

    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20XX年12月31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10%【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

    此据。

    李四【注7】

    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高利贷借条范文篇二

    借 条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高利贷借条范文篇三

    借 条

    今 借给 _______人民币 ,即¥ 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共_______个月,全部借款于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出借人( )将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应向出借人( )支付自借款之日( 年 月 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借款人( )及担保人承担。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一经签字即表明钱款全部支付。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1: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2: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3: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4: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5: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6: 身份证号码:

    注:1、请用正楷字体书写签字,并在签字和身份证号码上按捺手印。如签字潦草须在原签字旁边重新用正楷字体书写一遍,并按捺手印。

    2、请给出借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给出借人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手印)

    民事诉讼状,民间借贷的例文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谢谢

    采纳

    祝你健康,万事如意

    高利贷借据样本,放高利贷合法吗

    本人由于借钱(10万元高利贷两个月,到期还30万元),到期未还,所以签了低于市场价9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市场价为185万元),合同价为90万元。

    放高利贷的人(暂称为甲)为了掩盖放高利贷的非法行为,控制借钱人还钱的目的,所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姓名均为空白,只有卖方的签名,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基本内容为:房屋建筑面积151平米,房屋合同总价款90万元,首付6万元,其余房款以偿还银行所欠余额支付给卖方(当时银行欠款30万元),且如到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追加违约金是房屋总价款的15%(月息)。

    一个月后到期未还,又与甲签署了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为43万元,又过了一个月,与甲签署了第三份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为60万元,这样分别与甲签了三份合同,而且,每次只签一份留存于甲,卖方根本得不到合同的原件,三份合同买方姓名均为空白。至今只拿到了三十六万元的借款(有收条,其内容只有收款人的姓名,没有出资人的姓名,且出资人姓名处为空白),现在高利贷放贷人(暂称为乙)用第一份合同已经到法院起诉。而且,收条出资人姓名明显是其他人后填上的。

    为了偿还巨额的高利贷,又与放高利贷人(暂称为丙)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与甲所签的合同是同一房屋),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姓名均为空白,只有卖方的签名,基本内容为:房屋建筑面积151平米,房屋总价款为116万元,首付80万元(有收条,其内容只有收款人的姓名,没有出资人的姓名,且出资人姓名处为空白),实际收到60万元,所差20万元为利息(无证据),且如到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追加违约金是房屋总价款的15%(月息)。

    现丁(本人根本与丁不认识)用丙与本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诈骗为由报案,现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本人。

    以上内容是否构成诈骗罪,特向您咨询。

    可以起诉高利贷吗

    是债权人要求你还钱,而不是对方欠你钱。你如果不还,债权人自然会起诉你,如果你认为是高利贷,到时候到法庭上应诉就可以了,起诉债权人就没必要了。

    即便法庭认定确属高利贷,但是本金和合法范围内的利息你仍然有责任代还,法庭绝不会判决你免于归还。谁叫你替别人作担保人呢?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负有连带还债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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