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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答辩状范文

    人身损害赔偿怎样写答辩状?

    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

    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

    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人身伤害:答辩状的提交时限?

    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滑雪场人身伤害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状格式不固定,根据原告诉求提出自己抗辩理由,提出理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不要用自己理解对待原告诉求,用法律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时围绕没侵权,尽到注意义务了,是当事人违反规定受到伤害陈述。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是什么?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

    滑雪场人身伤害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状格式不固定,根据原告诉求提出自己抗辩理由,提出理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不要用自己理解对待原告诉求,用法律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时围绕没侵权,尽到注意义务了,是当事人违反规定受到伤害陈述。

    答辩状与求职信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某,男,学生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学生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被答辩人诉称,某班在举行篮球比赛过程中,答辩人不慎将被答辩人的眼镜打碎,致使被答辩人眼睛受伤,答辩人立即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8万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抢球过程中不慎将被答辩人眼睛打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美荣

    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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