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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公诉词范文

    公诉词的例文

    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张**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象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象,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被告。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7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12?3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张**年仅23岁,正是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时候,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待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他还讲:“我见到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多么腐化的生活观,多么可悲的人生观。难怪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竟然用于租车的费用就达到8000余元,宾馆费用5000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70至80元。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这种挥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今天被告张**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伏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张**诈骗案,难道给我们某些部门和个人不是也敲了警钟吗?张**多次诈骗成功,并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起码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着某种不正当的追求,或是规章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本案几个受骗人和受骗单位就轻信被告花言巧语,而将现金或支票交给被告“走后门”而上当受骗。我们有些同志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警惕,不给坏人有机可乘。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0年3月17日

    公诉词的公诉词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

    公诉词写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正文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犯罪事实部分

    (2)犯罪证据部分

    (三)尾部

    1.致送接受文书的人民法院的全称。

    2.承办人(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署名。

    3.文书的制作时间、年、月、日要齐全。

    4.人民检察院院印。

    5.附项。

    怎样写刑事案件辩护词?

    (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

    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

    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

    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

    反诉书怎么写?!!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10年*月*日

    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

    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

    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易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易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

    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易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而根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安排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诈被害人易某的钱。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因为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心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后解决事情的金额易某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么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报酬,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获取报酬。

    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现,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事件是由刘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录)。

    在主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止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伤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该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

    我还有3篇论文你看能做吗

    3篇论文是关于什么的 我们不收祝福,收钱,哈哈 有需要的话可以站短,或者谷歌“慧译通”,就能找到我们啦 追问: 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30分) 根据以下材料,编写一份格式完整,逻辑正确,语言流畅,符合刑事侦查过程的现场勘查笔录,情节、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有被明显翻动痕迹,自用的苹果手提电脑被盗,价值1万元,遂立刻电话报警至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派出所指派刑警王明,张兰等同志立即前往勘查。” 二、民事判决书制作(35分) 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模拟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审理等事实可以自行补充;有关事实情节亦在不影响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缩写、略写;论证步骤和争议焦点不得省略,论说应具说服力。 三、公诉词撰写(35分) 根据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

    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依据明确具体,有说服力;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宜市检刑诉【2008】32号 被告人丁丁,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当阳市茂林街15号院(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闸口镇竹村),2008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丁丁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年11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丁与妻子郑华(卒年35岁),自2004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郑华多次向丁提出离婚,丁一直未同意。2008年8月11日,丁丁和郑华二人从外地回到了当阳打算办理离婚手续,因证件不全,未能顺利办成。

    次日晚,丁丁和郑华因为离婚又发生争吵,丁丁为此心烦意乱,想喝农药自杀,并想在死前与郑华发生性关系,并想如果郑华不同意,就杀了她。当晚12时许,丁丁到厨房喝了几口呋喃丹(一种杀虫农药)并拿了一把菜刀到郑华睡觉的卧室,上床要脱掉郑华衣服,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惊醒的郑华拒绝,丁丁恼羞成怒,遂拿起菜刀朝郑华头面部、颈等部位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然后丁丁来到屋后人工河堤上,又喝了几口呋喃丹,并将砍人的菜刀丢弃在河里,农药毒性发作后,丁丁要求邻居方强将其送往草湖医院抢救,经过洗胃抢救后,丁丁要医院护士帮助其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郑华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造成双侧颈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丁丁到案情况说明,公安县公安局闸口派出所证明及被害人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一把菜刀等,可以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及作案工具; 2、证人李来,刘力的证言证实“医院对丁丁抢救后,丁丁要求帮助其报警的事实; 3、证人方强的证言证实:丁丁与郑华平时感情就不好,多次打闹,案发前几天在闹离婚,2008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钟,丁丁告诉他说喝了毒药,他立刻送丁丁到医院抢救的经过; 4、证人邓珊的证言证实:8月11日晚上11点30分,郑华打电话给她,说丁丁吵的她睡不着觉,邓珊骑车到郑华家劝他们不要吵架,丁丁说是郑华让他无法活下去了,郑华要离婚还不如一起死了好。 5、证人郑玉证言证实,被告人丁丁与被害人感情一直不好,并打算离婚,丁丁对此十分不满,觉得离婚后自己颜面全无,怨恨被害人,多次在工作地点讲起他想和郑华”一起去地狱”; 6、《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华死亡原因及对送检物品的结论等; 7、《当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经过及现场提取物证情况; 8、被告人丁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杀害被害人的原因、过程、归案情况,讯问丁丁过程制作成录音录像影碟1张随案移送。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丁丁供述的杀害被害人原因及其归案情况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供述的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吻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 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1、被告人丁丁现羁押于当阳市第一看守所;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

    庭审案例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继承本案被告人张XX之家属许XX的委托,指派我继承张XX的一审辩护人。继承委托后,我细致查阅了全部案件质料,并访问了被告人,还举行了大量的视察取证事情。经过认真的视察和细密的阐发,我以为,本案真相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枚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重要有两个:一是XX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犯罪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凭据真相和执法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凭据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判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法怀疑人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一条重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以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法怀疑人张XX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即是张XX作的案。由于今世法医学以为血型判定毕竟差异于DNA指纹判定,它只能作扫除认定,而不能作统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扫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一定是张XX作案的结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凭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XX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XX的供述相同等的。张XX对此的评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人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段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词是有待辩证阐明的,但我们可以从张XX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阐明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根据公诉人的公诉词,案件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XX时许发生的,这也即是说,张XX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是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同事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而且,张XX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人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是,案发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里有刘XX、王XX和黄XX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曾去单位图书室翻阅的报纸并借了书,借书的记录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词相互印证,证明确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本案真相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紧张不够。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恳求人民法院根据XX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划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急球一分大学生用的模拟法庭的案例~~~谢谢各位朋友~~!!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

    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

    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

    免于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由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

    (2)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

    (1)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2)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的适用,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法律上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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