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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头胎怀孕申请怎么写

    如何写产假申请书 【供需要的MM借鉴】

    1、休正常的产假这么写:

    孕妇怀孕生产产假申请书 (产假申请报告)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请求休产假*个月 (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

    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2008年*月*日产假申请书

    产前假申请报告

    因本人临近生育,目前妊娠已满七个月(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孕28周以上可申请产前假。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自XXXX年X月X日起休产前假,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产假申请书怎么写:产假申请书范文模板

    产假申请书范文一:

    休产假申请书(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是*年*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X个月(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申请人:*年*月*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二

    休产假申请书(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年*月*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XXX规定》本人申请休产假XX天、晚育假XX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XXX天)。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代为接管,休假期间如有工作咨询,请致电:133XXX。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日期

    二胎申请书怎么写-请问生育第二胎的申请书怎么写啊?我老公是离过

    怎样办理第二胎生育申请 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办理完审批手续,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单位批准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三、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决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这里有一篇示范文!。

    怀孕申请书

    求助什么啊?就写呗。

    如何写产假申请书 【供需要的MM借鉴】

    1、休正常的产假这么写:

    孕妇怀孕生产产假申请书 (产假申请报告)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请求休产假*个月 (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

    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2008年*月*日产假申请书

    产前假申请报告

    因本人临近生育,目前妊娠已满七个月(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孕28周以上可申请产前假。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自XXXX年X月X日起休产前假,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谁能提供一个生育二胎的申请书样本供我参考一下?

    这是北京的规定,全国都差不多!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文章来源:京人口发[2004]12号 文章作者: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

    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9号)执行。

    (九)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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