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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补偿议题范文

    房屋征收所需赔偿资金计算范本

    房屋征收主要补偿下列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从上述规定看,房屋价值的构成主要考虑因素有:1、 区位。是指某一房屋地理位置,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区位因素是指所在地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行政因素相结合所产生的特征并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区位因素分析就是土地价格的分析,其中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绝对地租所决定的土地价值,一部分是由级差地租所决定的土地价值。

    后一部分主要由后天因素形成的环境起主要作用,前一部分主要取决于城市平均地价水准。此外,城市规划对土地价格会产生明显的中长期结构性调整作用。

    2、 用途。是指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未标明的,通常,通常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为准,未记录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实际用途的界定以规划部门是否批准,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准。主要有住宅和非住宅之分。

    住宅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非住宅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前者包括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通用厂房、仓储用房、交通枢纽用房等;后者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非营利公共设施用房。

    3、 建筑结构。通常分为框架、钢、钢混、砖混、砖木、木、简易结构、建筑物的外观、风格、布局、施工质量等,对房屋价值会产生一定影响。

    4、 新旧程度。也可以称为折旧率,如按照有关规定,通常住宅为70年、厂房为50年、商用为40年,在此基础上核出折旧率,再结合建筑结构作出基本的限制性要求。

    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文化、风貌等建筑不受折旧期限制,以建筑文物实际评估为准。5、建筑面积。

    目前可以分为建筑物整幢面积、单元面积、套内面积。就具体征收补偿关系而言,主要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

    但从实际情况看,建筑面积有时是有水分的,房屋的大小往往要同时考虑使用面积。目前,计算建筑面积的两个主要规则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这两个规则属于国家标准。

    关于农民征收问题范文提供一下 -

    近几年来,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为农民负担。进一步说,“农民负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负担是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负担,即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外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其它费用,此类负担为限额内负担,或叫显性负担,限额内负担的收取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是合理合法的。而广义的农民负担一般是指包含税金、提留外向农民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集资和摊派等。

    它包括税收负担、价格负担和社会负担等多个方面。此类负担称为限额外负担,或叫隐性负担,隐性负担随机性强、弹性大、涉及面广、负担率高,是当前农民负担的重心所在[1]. (一)农民负担的表现与原因 当前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1、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规定限额,如一些乡、镇不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取比例,多收取提留款,虚报上年增收水平,人为提高人均收入指标;2、农民负担费用管理混乱、名目繁多。

    如有各种优抚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等,以教育费为例,有的乡、镇除向农民收取教育经费外,学校还得向学生收取学费、勤工俭学费、练习册费、辅导费等;3、村提留中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公积金名存实亡。比如报刊杂志硬性摊派,招待费过高。

    4、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农村自订“土政策”,“罚”字开路,以罚代法,以罚代政策,以罚代替工的现象十分严重[2]. 现象说明:2000年3月,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写信给国务院领导,反映当地农民负担的实况。信中说:现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开春以来,我们这儿的农民快跑光了。我们这儿的田亩负担有200元/亩,另外还有人头负担100-400元/人不等。

    一家五口种地8亩,全年经济负担2,500-3,000元。农民种地亩产1,000斤谷子,仅仅只能保本,80%的农民亏本。

    农民不论种不种田都必须缴纳人头费、宅基费、自留地费,丧失劳动力的80岁的老爷爷老奶奶和刚刚出生的婴儿也一视同仁交几百元钱的人头负担。由于种田亏本,田无人种,负担只有往人头上加,有的村人头负担高过500多元/人。

    我经常碰到老人拉着我的手痛哭流泪盼早死,小孩跪到我面前要上学的悲伤场面。农民负担一年比一年重,村级集体亏空一年比一年多,乡镇财政赤字一年比一年大。

    我们棋盘乡不搞任何建设只交上面的税费,发干部的工资,支负债款利息,收支两品,乡村每年净亏1,000万元。[3] 农民负担增高,其主要原因是: 1、法制观念淡薄。

    在目前涉及农民负担的相关法律、条例、管理办法中,有《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农民来讲,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民对超出法律范围的任何收费及摊派都有权拒绝。

    《农民承担费用的劳务管理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但是,在农村少数领导干部不懂法,更有甚者“知法犯法”,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征收额外的费用。

    在广大农民中不知道国家曾对农民负担作过具体规定的更是大有人在,不能、不敢、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少数胆大妄为者以可乘之机。 2、部门利益的推动。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不十分顺畅,条块分割严重,农民头上的“公公、婆婆”多,个别部门或巧立名目,或搭车收费,以谋取私利,也有的为谋求政绩,不顾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盲目地提高农民的负担,不得不通过摊派和超标准的集资来强求达标。农民对于这些名目繁多的乱摊乱派,难辨真假,虽满腹怨言,却也无可奈何。

    3、认识上的误差和工作方针的偏离。一些部门领导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来认识,没有摆上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在一些地方把减轻农民负担与发展农村经济对立起来。

    在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思想中形成的观念是:要搞公益事业建设,就得由农民负担,要减轻农民负担,就少搞或不搞公益事业建设。 4、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管理工作难度大、制约机制不健全。

    一些地方由于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人员少,使监督管理力不从心。不但红头文件废而不止,而且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没有得到彻底清理,哪些费用该交,哪些费用不该交,农民并不十分清楚,保留和废止的收费项目鱼目混珠。

    同时对干部政绩的考核存在弊端,一些地方对干部优劣的鉴定和考核,关键看其政绩是否突出。因此,一味追求政绩的积累,不综合考虑农民负担的承受能力,这样的考核制度客观上助长了干部的“短期行为”和“单纯政绩观念”的形成,是农民负担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

    征地补偿案例

    相关的案例还是很多的。

    各个地方因为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所以征地补偿的案例并不一定具有可参考性。而且: 目前对于公益目的的征地限制更加严格,还是了解一下征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回比较好:第一: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建议: 现在的征地补偿工作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你们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的征地工作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了解相关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居民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说明 1、本协议文本签约之前,协议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2、为体现协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协议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涉及不到的条款,应用钢笔直接划去。

    5、本协议条款由晋江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甲 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地址: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联系地址: 。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 。 (二)房屋产权属 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 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 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 。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七)其他: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 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 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 (异地安置)。

    第三条 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 亩(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二)店面。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章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三)工业用房。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 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房屋征收报告怎么写?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 编辑: chen 发布时间:2009-04-20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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