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庭辩论词范文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如何理解法庭辩论焦点?
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其目的是为了揭开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此阶段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只就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加入判断性的主观意见,更无需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性反驳。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则应当针对双方在调查阶段所陈述的事实,结合相应证据和法律规定,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意见,对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驳。在此阶段,当事人向法庭所阐述的内容多为主观性的意见。
将法庭审理阶段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其基本认识是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与人们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的分离及其可能性,人们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识都是在案件事实被揭示之后。 因此,只有先将案件事实开示出来,理清事实关系,才能进一步理清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认识。
8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和辩论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因为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辩论,其内容都必然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既包括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包括案件所涉法律问题。 而按照调查与辩论程序构架的设想,辩论是在法庭调查中对案件事实充分揭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法庭辩论是围绕已揭示的事实的辩论。
但事实上,由于辩论中关于法律问题的辩论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事人在辩论中就可能因为提出新的观点而涉及新的事实。对于新事实,就需要进行调查,并对相应证据进行质证。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只能中止法庭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此外,还会发生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同时,结合了含有辩论性质的判断意见,且法官为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必然要明确双方对同一事实环节的不同陈述和相应认识,因此,往往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已将案件事实和辩论意见一并陈述,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就已掌握当事人的意见,而到辩论阶段时,当事人的阐述已属重复,形成辩论走形式的状况;二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已通过法庭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的争议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当事人的辩论往往不会对法官的内心确认有实质性影响。
一审和二审法庭没有进行法庭辩论,可否据此申诉?
1 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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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