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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文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的范本是怎么样的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范本:我司在xxxx年xx月xx日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32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具体内容(略)申请人:__________(章戳)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说明:可以提供证明材料。要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应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申请人对驳回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应提供复审申请书1份。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注明原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商标局驳回的日期及通知书编号;并着重写明要求复审的理由;最后签字或盖章。证明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并交送。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怎么做

    商标驳回复审,根据《商标法》(2013)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交几份申请书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 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复审准备的具体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

    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深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深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可以直接找到深圳的商标代理公司(木子商标代理中心)办理,方便、高效,可以为自己节省不少时间、精力,提高办事效率。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首先要准备好驳回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资料,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此文件对专业要求高,最好委托代理公司来完成商标的驳回复审。

    撰写好驳回复审理由书,准备相关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公司,还需提交委托书。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如果文件规范,商标局就会发《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如果文件不规范,就会要求补正,补正合格,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整个流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交几份申请书

    商标

    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 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

    复审准备的具体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商标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首先要准备好驳回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资料,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此文件对专业要求高,最好委托代理公司来完成商标的驳回复审。 撰写好驳回复审理由书,准备相关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公司,还需提交委托书。

    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如果文件规范,商标局就会发《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如果文件不规范,就会要求补正,补正合格,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商标驳回复审整个流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

    商标驳回复审怎么申请及裁定?商标驳回复审怎么申请及裁定? 爱问知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

    商评委就“国”字头商标形成审查意见 商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久前召开专家咨询会,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茅台酒厂”)的“国酒茅台”商标驳回复审案为切入点,针对带“国”字头商标的审查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会后,商评委经过认真研究,并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形成了关于带“国”字头申请商标的审查意见。一、“国酒茅台”商标驳回复审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8月1日,茅台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号为5514889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等。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永久独占,以‘国酒茅台’作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2008年12月22日,商标局基于上述理由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

    茅台酒厂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于2009年1月1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此外,茅台酒厂曾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了第1647514号“茅台国酒”商标,商标局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的共十二名专家参加。

    会议以“国酒茅台”商标驳回复审案为例,就带“国”字头商标案件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专题研讨。关于“国酒茅台”商标的准驳问题,多数与会专家的结论是应当驳回。

    但在驳回理由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商品名称前冠以“国”字,即表示为“一国最好的”、“国家级的”含义,而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公认的和永恒的最好,因此“国酒茅台”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茅台”酒从其历史背景、市场地位和在消费者中享有的声望,称其为“国酒”并不具有夸大宣传以及欺骗消费者的性质,但将“国酒”以商标形式注册并独占使用,对同行业经营者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第三种意见认为,“国酒”一词用在白酒商品上,属于酒业已经这都可以通过竞争使用的荣誉称号,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既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也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国酒茅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的情形。来自法院的代表对“国酒茅台”商标能否注册未提出明确意见,仅建议从该商标本身是否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否仅仅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特点以及是否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角度加以分析判断,并就上述标准的把握谈了自己的看法。

    同时表示,在该案件未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之前不变发表针对该案的具体意见。此外也有个别同志表示,“国酒茅台”仅仅是描述了专属于“茅台”酒的、社会公认的一个事实,现实中不会造成欺骗消费者的后果。

    关于带“国”字头商标的审查标准问题,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对待带“国”字头商标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该商标本身的含义并结合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看其在使用效果上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夸大宣传,是否存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驳回,但对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商标,则无需驳回。三、商标评审委员会研究的情况专家咨询会后,商评委召开委务会对带“国”字头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带“国”字头有两种情形:一是以“国+商标制定商品名称”(以下称为“国+商品名称”)作为申请商标的;二是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一)关于以“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 1、“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来源,对于不具备该功能的词汇一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国”字的含义之一为“具有中国特色”,如“国画”、“国学”、“国绣”等,因其所代表的国家特色和使用的普遍性,既不具有商标的区别性,也没有商标的显著性,原则上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由“国+指定商品名称”构成,明显带有对商品特点的描述,用作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地功能。因此,可以认定“国+商品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如“国瓷”、“国药”、“国酒”等。“国酒茅台”在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的描述,也缺乏显著特征。

    2、“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构成对商品质量的夸大宣传。 “国”字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最好的”、“国家级的”等。

    “国酒”一词明显具有“最好的或者国家级的酒”的意思,“国酒”带有荣誉称号的性质,需要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批准授予。即使,某种酒的品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也不意味着其可以使用“国酒”。

    任何企业未经批准授予,将“国酒”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都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就“国酒茅台”商标而言,由于茅台酒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市场上享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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