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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工作开头范文

    2016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哪些?

    施行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婚姻登记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民政部将通过执法检查等工作,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加强处理。 规范还增加了一些便民措施。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婚姻登记处须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单设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保护当事人隐私。

    结婚登记上的职业写什么,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刘一、二儿子刘二、女儿刘三,1969年刘某与张某均已去世,留下自建房屋4间,未留有遗嘱。

    由于家境贫穷,大儿子刘一1969年与夏某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1998年大儿子刘一去世,未留下遗嘱;1957年二儿子刘二与南京市朱某结婚,未育子女,与朱某之子王一、王二为继父子关系,2004年二儿子刘二去世,未留下遗嘱;1955年女儿刘三与其外村的朱某结婚,育有一女朱一,1983年女儿刘三过世,未留下遗嘱;由于大儿子刘一没有工作及子女,朱一与其情同父女关系,承担着生前赡养,死后殡葬义务。现刘某与张某宅基地的房屋只有大儿子事实婚姻中的夏某一人居住,1998年,其村统一领取房产证,将其房产登记于夏某名下。

    2012年,其村土地欲增减挂钩,以夏某名义商谈拆迁事宜,由于夏某年事已高,且有外甥高某,夏某欲将此房屋赠与其侄子高某。刘三的女儿朱一认为,其房产属于刘某与张某的三个子女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夏某没有权利将房屋赠与给其外甥。

    但是房产证已登记于夏某名下,请问:1、朱一如何能主张此房屋的产权?2、如果朱一想证明此财产属于遗产,该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民政部出台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有哪些变化

    规定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明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但是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同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无独立办公场所,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规范》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规范》还提出“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等明确要求。据了解,民政部将结合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处理。

    新增多项便民措施

    《规范》新增了多项便民措施。一是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三是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例如当事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但现在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生活,当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记处(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不必回到延庆区补领证件。

    新增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婚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闪婚闪离、家庭责任感缺失等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的现象,为此,《规范》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内设立颁证大厅,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组建新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担当,抛弃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婚礼排场,在庄严的国徽下作出为爱相守、呵护一生的承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千家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是指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或者引入法院工作人员设立家庭纠纷调解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

    逐步实现婚姻状况信息化联网

    自2012年6月起民政系统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民政部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基本完成了现存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有身份证号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部分地区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现存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的《规范》对实时在线联网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证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结婚登记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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