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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是什么?药品零售企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是:(1) 岗位职责① 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具有质量否决权。

    ② 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监督管 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做好质量管理工作。(2) 工作内容① 把好药品进货关,检查外包装是否破碎、受潮、霉变。

    对原箱商品应抽验 质量,会同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签字(抽查核对品名、规格、牌价及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效期等),同时立即做好有关记录。② 督促商品养护检查和效期商品月度检查执行情况,发现变质、破损、霉变 等质量问题,立即提出封存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负责人。

    ③ 做好近效期商品月报(每月底上报)工作,对积压过多或不动销的药品提 出促销建议。④ 督促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1天2次的温湿度记 录执行情况。

    ⑤ 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堆放并明显标记(红色),及时做好处理并记录汇总档 案。不合格品来源:进货验收时发现、检查时发现、客户买回后发现退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告的。

    ⑥ 协助有关负责人进行用户访问工作,了解顾客需求,收集顾客意见,对顾 客反映的质量问题要有汇总有结论,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映。⑦ 出现以下严重质量问题必须24h内上报:卖错药造成事故;进货时发现批量质量问题,如30%大面积破损。

    ⑧ 督促检查清洁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要求货架、橱窗上下、内外无积灰,商 品陈列整齐,通道畅通。 ⑨ 负责本店每年一次的员工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汇总档案。

    (3) 上岗条件①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②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③ 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主动负责。④ 身体健康(无色盲、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等)。

    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有哪些?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的人员要

    ①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② 药品零售中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合药师和中药 师)专业技术职称。③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 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④ 企业从_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 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⑤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药品零售连锁的人力资源部有什职责?

    1. 负责公司文件收存、下发及档案等资料的管理。

    2. 结合公司全年经营目标,负责定岗定编,合理控制人员编制。

    3. 负责制订、实施人员招聘计划,确保人力资源需求。

    4. 负责编制公司全年的培训计划,负责员工岗前、转岗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 负责审核公司人员的招聘、入司、分配、转正、晋升、异动、请假、离职、培训和劳动合同签定等人事手续。

    6. 负责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7. 负责审核员工考勤管理、工资及各项福利发放标准;审核、监督员工社会保险和各类证件办理情况。

    8. 负责人事档案、培训档案、健康档案的建立、调整、销毁工作。

    9. 负责维护和录入人事基本资料及维护员工花名册,新进、异动、离职变更及时,并确保花名册的真实和准确性。

    10. 负责处理内部员工投诉,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11. 负责题库维护及更新,协助各部门组织相关培训,收集各类培训反馈表,汇总、分析、存档,并根据反馈对培训加以改进。

    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内容有哪些?

    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内容是丰富多样的,不同的药品零售企业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从总体上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全、数量足、质量好药品是医药零售企业提髙服务质量的物质基础,也是评价服务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因此,经营品种、规格、型号必须齐全,凡列入经营药品目录的品种,不论 销量大小、周转快慢、保管难易、赚钱多少,都应备有现货,并积极经营,防止断 档脱销。

    同时,必须讲究药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药品质量是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如果不能保证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零售企业在保 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要做到品种全、数量足,力求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2) 扩大服务项目,灵活服务形式 药品零售企业在保证药品供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向顾客提供多种服务,扩大服务项目,提高企业信誉,扩大影响,招揽生意。

    如代顾客研制药粉和加工药丸、药膏、药茶、药膳等。此外,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灵活的服务形式,使固定售 药、流动售药、送药上门、函购邮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还可聘请有丰富经验的离 退休医师、专家来药店坐诊,开展咨询,既诊病又卖药,为顾客提供求医购药一条龙服务。 (3) 改善服务态度,遵守职业道德服务态度、职业道德是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

    因此,营业员要有礼貌用语习惯,对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语言、动作要有礼貌。

    同时,——切药品 都要明码标价,质价相称,不能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严禁出售危害人身健康的伪劣假冒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 (4) 美化店容店貌,遵守柜台纪律店容店貌主要表现在药品陈列、店堂卫生及营业员的举止仪表等方面。

    零售企业搞好药品陈列,对于充分利用店堂空间、方便顾客选购、扩大销售业务具有重要 意义。药品陈列总的要求是整齐、丰满、美观、醒目、突出重点、展示全貌,讲究 艺术性。

    店堂是营业场所,店堂卫生是文明经商的基本要求,必须保持整洁、美观、通风、明亮,使顾客有轻松愉快的感觉。营业员的举止仪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 的方面,举止主要是指接待顾客时的动作和姿态。

    仪表主要是指服装穿着、梳妆打扮和个人卫生。因此,营业员的举止仪表,应该在消费者心目中构成一种健康、明朗、朴实、可亲的形象,这种形象是营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美好心灵的表 露。

    对营业员举止仪表的基本要求是:举止文雅,仪表大方,站、走、拿等动作要 合乎规范,服装穿着要整洁美观,梳妆打扮要健康,讲究个人卫生。 柜台纪律是店规店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有:不准泄露业务机密;不准违犯供应政策;不 准在业务中收贿收礼;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在柜台内干私活、吃零食、嬉笑打 闹、看书、聊天;不准讽刺、挖苦、顶撞顾客,不准在柜台内会客长谈;做好开业结业工作。

    GSP中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职责的要求是什么?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的质 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GSP的实施细则还有以下规定。第五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 围经营药品。

    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 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

    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② 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③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④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⑤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⑥ 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⑦ 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⑧ 质量信息的管理;⑨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⑩ 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⑪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⑫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出纳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4]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 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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