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范文5篇
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五专制度” :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
专店采购,即必须到有资质的专卖店进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取相应票证备查;
专柜存放,即必须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
专人负责,即必须有两名经过培训的职业厨师共同领取、使用、配制;
专用工具,即必须使用经过验证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重量;
专用台账,即必须使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印制的台账,每次使用按照要求逐项登记。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和、天然物质。为此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和验收制度。
二、 食品添加剂入库后要专人管理,设立专柜(防盗锁柜),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
三、 领料必须由分管的饮食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到库房按量进行领取。
四、 各添加剂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使用登记。物殊用品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五、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品。
六、 未使用完的添加剂及时退回库房。
七、 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有哪些?
1、专店购买
2、专账记录
3、专区存放
4、专器称量
5、专人负责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1、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3、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5、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参考资料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国: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7-8-23
食品论文写一篇例文看看
食品安全论文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
食品厂食品添加剂添加规范怎么写
*** 食品厂 ?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 1 、目的 ?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安全。
? 2 、范围 ? 适用于亚硝酸钠、双氧水、红曲红等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领发与使用。 ? 3 、使用与管理 ? 3。
1?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 采购人员必须掌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性能和潜在的危险, 考虑到采购物品的重要性 和危险性,食品添加剂一般由采购部经理负责亲自购买,采购时,应注意其特性要求及 有关注意事项,其包装物应有标识,并符合国家规定 , 采购时还要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的 评价资料,食品添加剂的入库也须采购部经理本人办理。 ? 3。
2? 食品添加剂的贮存 ? 食品添加剂在入库前,由库管员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登记,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 库手续。 食品添加剂应单独加锁保管,并粘贴有明显标识,以防误领。
贮存期间应定期 检查,注意保留其原有标识。 ? 3。
3? 食品添加剂的领发 ? 食品添加剂的领取必须限定使用部门和领用人, 领取时应根据规定的标准用量填写 领料单,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方可领用;同时库管员应认真审 核领料单内容,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和发放。 ? 3。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 使用部门应制定每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计划,使用之前指定专人使用计量器具(操 作人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按标准配比进行稀释和配制,每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超 过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操作时必须由专人监督检查,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监控记 录》 ,由使用人和检查人签字确认。 ? 4 、相关文件 ? 4。
1? 《食品添加剂用量标准》 ? 4。 2? 《食品添加剂使用监控记录》 ***食品厂???食品添加剂用量标准? ? 本食品添加剂用量标准使用量,按照GB2760执行。
?类别?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g/kg)。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主管厨房负责人及厨师长,对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五、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
4.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
6.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 (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 (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六、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l.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并依法向供货方索取当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备查。
2.采购食品要认真严格地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采购无食品标识、标识不清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食品。 3.所购食品执行入库交接验收登记制度,登记后由采购员和管库员双方签字确认。
七、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2.食品的储存要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码放整齐,隔墙离地,定期检查。
发现超期和变质食品要及时处理。 3.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消毒药品及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不得与食品同库存放。
4.库房必须有机械通风设施,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库房干燥。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要及时处理。
5.做好库房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工作,通向室内的门要加防鼠板。 6.设置退货位,对拟退食品应及时处理。
7.要保持库房卫生良好,内外整洁。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l.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内进行,工具、容器要专用。
2.加工前要先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3.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洗后的食品应保持清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货架(台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6.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场所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扔或堆积,要设专用箱(桶)并加盖。
8.要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 )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3.食品必须。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
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举例:
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建设厅、省旅游局联合印发《云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2011年5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六项措施实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
一是要求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二是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致餐饮服务单位一封公开信”活动,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致餐饮服务单位一封公开信”印送当地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并采取召开座谈会、集体约谈等方式,向监管对象讲明严打专项行动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到公开信后,要与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目标责任书。
三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向监管部门提交申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调查表,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四是各级监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对餐饮经营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展开全面排查,摸清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动态掌握。
五是加大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快速查处,并在查处工作中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对使用的添加剂来源不清、标识不明的、一律停业整顿;对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六是各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在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告,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并落实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