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范文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房屋征收程序 论证阶段1、成立相应的组织,并将该区域划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户数要基本一致,由各组长组成评议监督小组。
2、按组编号,形成平面示意图。3、征求群众意见,确定评估单位。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办提供评估公司名册) 申请阶段1、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出具意见。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入户调查预备会,详细安排入户调查工作,分工要细,配合要紧密。3、贴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和改变房屋用途。
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停止一切与房屋征收有冲突的审批、登记等;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国土、规划、房屋登记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国土、规划、房屋登记部门分别进行占地情况、房产情况,特别是对无证房、住改非进行详细调查,可由个人写说明,村(居)签字盖章,以及外围调查;评估公司入户调查;公布调查资料。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1月1日)5、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进行评估,并公布初评报告,时间为7天(市规定3天)。
7、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8、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时间为7天(市规定3天)。9、由镇(乡)政府、街道和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稿,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会议纪要和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11、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进行补偿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公示与决定同时)。
1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能支取,风险金。征收阶段*****(2月1日)假定时间,每月30天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2、送达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最短时间是3个月。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5、补偿协议订立后政府根据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5月1日)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个月)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送达、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3个月)。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8月1日)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日内法院送达;7日内法院对征收程序进行审核,裁定是否执行;送达15日后执行。
*****(8月31日) 归档阶段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哪些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章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 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