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核实报告范文
药监局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 如何办
因各级药监局的工作内容不同,因此对于所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所采取的工作也不相同,但大体是一致的,即都采取收集,汇总,反馈预警等。
收集:因现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工作均采用网络上报,因此报告的收集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
汇总:因各级药监局所负责范围不同,因此汇总结果也会因此有所不同。如各省级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各地市级的报告等。
反馈预警:这也是药品不良反应工作开展的良性循环的重要一环,各级药监局针对所收集的报告进行有重点的反馈,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其中公示作用就对较严重的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起到了有效防范。这类例子举不胜举,如较重大的“齐二药”事件,“白蛋白事件”等。这一举措对于大众的安全用药起到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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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评价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可以参考:如何填写、评价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一、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1)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钢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签名等字迹清楚,选择项画“√”。(3)每一个不良反应病例填写一张报告表。
(4)个人报告建议由专业人员(医生、药师等)填写。(5)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告表中所要求的项目。
有些内容无法获得时,须填写“不详”。(6)对于报告表中的描述性内容,如果报告表提供的空间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7)报告单位名称须用全称。(8)电话、报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体重、联系方式等应明确。
(9)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情况应仔细询问并填写清楚。(10)不良反应/事件名称应填写不良反应中最主要、最明显的症状,并选取参考《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
(11)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不良反应/事件的开始时间和变化过程要用具体时间,不良反应/事件的表现填写时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如为过敏型皮疹,要填写皮疹的类型、性质、部位、面积大小等;与可疑不良反应/事件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要尽可能明确填写,并填写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相关的病史。(12)药品情况:填写报告人认为可能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有关的药品,填写包括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尤其是通用名。
(13)说明用药情况: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并用药品等。(14)不良反应/事件结果:注意鉴别原患疾病的后果和不良反应/事件结果。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依据不良反应/事件分析的五条标准,评价并记录结果,具体掌握如下: (1)肯定:用药及反应发生时间顺序合理;停药反应停止,或迅速减轻或好转(根据机体免疫状态某些ADR反应可出现在停药数天以后);再次使用,反应再现,并可能明显加重(即激发试验阳性);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并已除外原患疾病等其它混杂因素影响。 (2)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反应发生的可能性。
(3)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但引发不良反应的药品不止一种,或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不能除外。 (4)可能无关:不良反应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反应表现与已知该药物的不良反应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
(5)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6)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
三、对不同单位报告的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要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要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和《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药品经营企业报告要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四、报告程序、范围、时限要求 (1)报告程序: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地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广东省ADR监测中心→国家ADR监测中心) (2)报告范围:a. 法定报告范围不得小于以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监测期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非监测期内的药品,报告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口药品代理商:首次获准进口5年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进口满5年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b. 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鼓励报告所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3)报告时限要求:a.一般病例采用逐级、定期报告的原则,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必须在发现三个月内完成上报工作。
b. 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c. 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书面(单位盖章以传真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d.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监测期内的药品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每年集中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监测期以外药品每五年报告一次。
报告年份按日历年统计。 五、在线录入电子版《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方式,实行在线上报,网址:www.adr.gov.cn。
药品不良反的报告和监测是指哪些过程
(1)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由主管业务的院级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成,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业务科室均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一级医院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业务科室均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2)未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业务的院级领导直接负责本单位的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 (3)病床数在500张以上(含500张)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病床数少于500张医疗机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
(4)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如监测站、组等),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将监测机构设在医务科或临床药学部门,并为之配备满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办公设备,如可上网的计算机和长途电话,选派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关联性评价的能力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 (5)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对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如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开展重点监测药物品种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等。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程序: (1)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或药师等)作相应记录,汇报给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2)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企业药品不良监测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有关专家讨论后再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按规定上报。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按规定汇总并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