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责任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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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默生说:“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它是一种伟大的品格,在所有价值中它处于最高的位置。”
科尔顿说:“人生中只有一种追求,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就是对责任的追求。” 有人说,假如你非常热爱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天堂;假如你非常讨厌工作,你的生活就是地狱。
在每个人的生活中,有大部分时间是和工作联系在一起的。放弃了对社会的责任,就背弃了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
责任就是对工作出色的完成,责任就是忘我的坚守,责任是人性的升华。 责任的起源定义:责任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责任没有对错,没有被迫,只有选择。 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说:这是个负责任的年代,我们不是逃避责任,而是要拥抱责任。
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理所当然的想法中,逃避推脱责任。而现在的企业需要的是负责任的人。
2009年经济危机下的中国,最迫切的是就业的压力。企业存在危机的症结就是在于责任缺失,而责任缺失的根源是趋利避害的人性未能得到合理引导。
人们并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而是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下逃避责任。责任是一种约束,责任是一种负担,责任是一种羁绊,责任是一种选择。
你选择了承担责任,企业也就选择了你。如夫妻吵架往往是丈夫胜,但却失去了良好的生活服务质量。
而当你用温柔的话语承认错误时,对方就会从心理上改变自己,长此以往,自己无所变化,但对方却变化良多,生活也就会充满快乐。 一个人无法改变外界的环境,但是可以改变自己。
万物改变,由我开始。确实认识自己,随时提醒自己,切实检讨自己,绝对发挥自己,笃实把握自己。
责任胜于能力,责任早就魅力。有魅力才有吸引力,有吸引力才有成就。
接着又讲到了许三多精神。许三多精神,就是一种负责精神,就是不抛弃、不放弃,就是自己与自己较量。
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人只有战胜了自己,才能战胜对手,战胜一切困难。
强者或弱者不是用单一的外表来衡量的。许三多的傻,是一种大智若愚,是对己、对人、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对许三多而言,当兵就要有格兵样子,这是对自我价值的高度认同。
大智若愚的傻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智慧。 每一个能够成功发展的优秀企业都非常强调责任的力量。
可以说一个人的成功,与一个企业和公司的成功一样,都来自于他们追求卓越的精神和不断超越自身的努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责任,已经成为人的一种立足之本,成为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能力。
人活在这个社会上,即使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他也会和各种团队、组织和人员发生往来,在这个过程中,责任感是最基本的能力,如果你缺乏责任,组织不会聘用你,团队不会让你加盟,搭档不愿意与你共事,朋友不愿意与你往来,亲人不愿给你信任,你最终将被这个社会抛弃。 在这个世界上,有才华的人太多,但是有才华又有责任的人却不多。
只有责任和能力共有的人,才是事业发展最需要的。 承担更多的责任;为荣誉而工作,就是全力以赴,满腔热情地做事;为荣誉而工作,就是为企业分担忧虑,给领导减轻压力,给上司以支持,给同事以帮助;为荣誉而工作,就是自动自发,最完美地履行你的职责,让努力成为一种习惯。
努力工作,忠诚于企业,在捍卫企业荣誉的同时,也树立了自己的荣誉。自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企业责任追究心得体会范文
例文
责任追究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的这种根本性作用,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党的制度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制度一经形成,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来源于这种惩处--责任追究,这是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所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他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慎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敢也不能大胆妄为。
2、责任追究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履行决策权力时增强责任心,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3、责任追究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重大的、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的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法律惩戒,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既可以教育本人,也可以教育其他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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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惩治责任人的方法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伤害老百姓,造成最大的痛苦不是物质损失,而是强者对弱者精神上的凌辱和人格上的蔑视。
违法责任人往往成了受害人怨恨的靶子,许多申诉上访的人就是要求请求处理违法责任人,所以对责任人进行惩治,责令责任人承担行政、经济等责任,让受害人看到违法责任人也付出了精神上的代价,让受害人解除精神痛苦,得到一种心理平衡,这也符合损害互抵原则。 而在一些国家赔偿案件中,最让受害人痛心和愤愤不平的是,国家赔钱了,违法责任人却若无其事,甚至还可以青云直上。
此时,无论国家赔多少金钱,也达不到国家精神安抚的目的。 《国家赔偿法》虽然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制度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在现实中不尽如人意,使一些违法责任人认为国家赔偿也不是自己赔偿,他们对自己的违法和过错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执法风险很小,这不仅不能及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且不能及时安抚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导致立法目的难以有效实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证据不足如何追究原告人责任
1、首先,向公安部门交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的,不是原告:刑事案件中,只有自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才有原告、被告。
公诉案件中则只有在提起公诉后才有公诉人、被告,此前都是犯罪嫌疑人。 向公安部门递交材料的,可能是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
2、如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材料属实、只是证据不足:原告人没有任何责任。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二款:“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证据不足: (1)如果是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公安应在审查后“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或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如果对公安不予立案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但,不会追究控告人的责任。
(2)如果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追究何种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公安应当立案后侦查,由公安取得证据后移送检察院公诉:此时也不需要追究控告人的什么责任。 4、综上,对于你所说的“原告”、实际上应是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来说:除非他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才会追究控告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否则的话不负任何责任。 依据是: (1)《刑事诉讼法》第85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 (2)第8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治安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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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得过多地赞美梅的清高、太阳的灿烂、牡丹的艳丽、云的浪漫、月的高洁,因此,总忘了花有花的责任,云有云的责任,月也有月的责任,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责任!
每当明月当空,万簌俱寂时,我曾独自沉思:实际上,我们每个人也都有我们自己的责任。当远古时,也许那时的人们就已担负起让人类走向文明的责任。其时, 他们可以和猿猴一样整天嬉戏。因为有责任,才有他们的努力,虽然是刀耕火种,但毕竟向人类文明迈出了第一步。当古代时,也许只因要担负起平定大战、统一全 国、让百姓重新安宁的责任,刘备才三顾茅庐,才有诸葛亮的出山,才有“大江东去、浪涛尽”的情怀。也许就因为这个责任,才有了关于天下流传千古、脍炙人口 的故事和诗篇。当近代时,也许只因要担负起救国救民、除尽封建思想的重任,才会有惊天地、泣鬼神的戊戌变法。这仅仅存在了一百零三天的“百日维新”,虽然 最终仍旧失败了,但却让我们感慨万分。也许正因为肩负这个伟大的重任,谭嗣同在临终前才写下了“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甘胆两昆仑”豪情万丈的诗篇。这就是 责任啊!
责任和自我如同一架天平。责任的法码越重,我们就越是要加倍努力。而这努力又是最艰辛的,甚至是痛苦的。在天平的法码上,我们不能让责任一边沉下,因为 沉下,就意味着将辜负每个人对你寄予的厚望,也意味着将放弃你自己已作出的一切努力。沉下的结果让人心寒、心碎。因此,你只有再去努力!
事物的发展并不都一帆风顺。好不容易赢了时,在一短暂的欢乐过去,剩下的,又不得而知••••••也许就因为这个,才有了古人闲云野鹤的情怀。这情怀, 或许只是一种暂时的逃避吧?!逃避,只能获得灵魂片刻的放松,思想却依旧凝固在自己未完成的事业上。责任仍旧加码,灵魂得不到真正的解脱。诸葛亮终究会出 山;刘伯温迟早会回到朱元璋身边,重新完成自己未完成的事业。只有面对现实、不负于责任的人,才是最聪明的人。这样作虽然艰辛,却无愧于心。
现在,我们每个人依旧都有各自的责任。当我每次期中考试时,母亲总是会说:“没关系的,别紧张。不就是一次测验吗?你连期末考试都经历过了,难道还怕期 中考试?”我望着母亲渐渐增多的白发,从她平凡的肖像和朴实的话语中,我深深地感悟到我肩上的责任!虽然,母亲从不给我什么压力,但是,每次总使我感到不 安。天地良心,我决不能辜负她呀!
假如,抚养亲人是甜蜜的负担的话,那这责任恐怕也是沉重而甜蜜的了。
我们都有一条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