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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

    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

    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

    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

    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

    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

    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

    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

    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

    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

    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

    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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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瑞霞因怀孕回娘家诉丈夫李庆宾给付扶养费案 【案情】 原告:李瑞霞。

    被告:李庆宾。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元月6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2001年4月原告怀孕后,因被告想让原告将孩子流产,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原告回娘家后,因生活发生困难,要求被告对其尽扶养责任,经村委会调解未果,遂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称:因其不同意将孩子流产,被被告赶出家门,无奈回娘家居住。因现怀有身孕,生活困难,要求被告对其尽扶养责任,每月给付其生活费、医疗费500元。

    被告李庆宾答辩称:原告怀孕属实。但其未将原告赶出家门,是原告母亲将原告接回娘家的。

    【审判】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生活困难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应予支持,但过高部分不予保护,扶养费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适当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5日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庆宾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原告李瑞霞当月扶养费128元。 【评析】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涉及两项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反映出新的经济形势下夫妻关系中存在的新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折射出新型社会关系下婚姻家庭的新特点。

    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引起案件当事人争讼的直接原因是夫妻双方对生育权的分歧。

    生育权不仅是婚姻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也是促使整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但由于立法的疏漏以及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淡漠,这项权利至今尚未被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所肯认。

    只是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律确认和保护生育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一般认为,生育权系指在不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权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以及选择生育的时间、方式的权利;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平等。

    由此可见,生育权是一项须经夫妻双方配合方能行使的权利。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堕胎或者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单方面要求妻子生育或堕胎,都是对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生育权的侵犯,受害方有权诉诸法律,寻求支持。

    本案涉及的另一权利是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和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因而,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组成家庭以后,就对家庭承担着经济上的法定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即所谓“患难夫妻”、“相濡以沫”。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一方不尽扶养的义务,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扶养费。 同时,本案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如何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夫妻间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于该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弱者——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这一难题摆在了立法者面前。

    具体到本案来说,原告作为一名怀孕的妇女,其期望得到的恐怕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扶助,更重要的是夫妻间生活中的扶助,精神上的鼓励与抚慰。而这些恰恰是现行立法所爱莫能助的。

    责任编辑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本条件的,并不强调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实际社会地位如何。但如夫妻间发生扶养纠纷,肯定是一方因故陷入凭自己现在的能力、财力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而需要另一方的扶养帮助才能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的水平。

    同时,由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为法定的,有条件或有能力的一方必须负担起扶养对方的义务,故扶养义务的实际产生并不以一方存在过错为条件,而是以一方存在扶养的需要为条件。基此,原告不论因何种原因回娘家,因娘家对其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故其如确实发生生活困难(不能满足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方又有相应的负担能力的,即应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对方的负担能力,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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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法基本原则【摘要】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在一切私法均应纳入民法典的诉求下,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称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切私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应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

    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能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准则。【关键词】民法基本原更IJ知识产权法知识霸权齐爱民/文.I-|、..找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十分关注.但对作为一个学科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却较为薄弱。

    在大陆法系国家。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因此私法基本原则又称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未颁布民法典,《民法通则》执行着民法典的功能和发挥着民法典的作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私法的基本原则。

    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必须遵循的私法最高原则。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硼还有学者也持相同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张,认为“知识产权应当以民法理论和规范为基础,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和调整方法。”

    12J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同样在知识产权法上得到适用。

    一、平等原则及其应用所渭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1平等原则是私法根本特征的集中反映,知识产权法应贯彻平等原则。

    首先,从客体角度看,就是对“知识45万方数据财产”和“物”等财产在法律上平等对待。所有财产同等保护原则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黑格尔指出.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以及发明等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同视13J。

    从立法上看。知识产权法是贯彻同等保护原则而产生的不同于物权法的另一部财产法。

    “抽象物的易受侵害性。使得最依赖于他们的市民社会的那些因素给了国家以巨大压力,使之采取新的知识财产保护形式。

    这个过程也延及图际范围。知识财产个人所有人不仅想在国内保护其财产的安全.他们还想在国际市场知识财产权贸易环境中保护其财产的安全。”

    【4j贯彻对所有财产同等保护,就反对知识霸权而言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其次,在知识产权主体方面,法律对待知识产权人的相对人及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坚持了平等原则,即无论是知识产权人,还是相对人。

    还是侵权人,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三,在权利保护方面.尤其是保护在先权利等方面,也坚持了平等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财产法则,即恢复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的原状,宣告在后权利无效或撤销在后权利;另一种是补偿法则.即在承认在后权利的同时对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给予一定补偿。”四无论哪一种方式。

    都坚持了对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的平等保护。二、自愿原则及其应用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2自愿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是当事人内心意愿在法律上的确认。自愿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获得角度看,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享有贯彻了自愿原则,如商标注册(以自愿原则为主)和专利权申请、作品是否发表等方面均贯彻了自愿原则。

    第二,在知识产权行使上贯彻了自愿原则。知识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务。

    权入如何行使知识产权,选择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何种方式,都出于权利人的自愿,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干涉。当然。

    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受到非自愿许可制度等相关制度和原则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及其应用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正义和衡平理念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财产的确权、有关知识财产的利益分配、知识产权行使和限制等方面体现了私法的公平原则网。

    公平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赋予所有人对其创造的知识财产享有知识产权的均等机会以及行使知识产权的机会。另外,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为了促进知识应用,知识产权法确立了权利限制制度,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私有财产,知识产权法针对权利的限制制度确立反限制制度。即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知识产权法通过权利限制制度和反限制制度实现知识财产在应用中的公平。四、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应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z。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诚实、守诺、善意、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均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该原则均有体现。在著作权的取得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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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例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二)区别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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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题目: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本专科毕业论文一般无需单独的题目页,硕博士毕业论文一般需要单独的题目页,展示院校、指导教师、答辩时间等信息。英文部分一般需要使用Times NewRoman字体。

    2、版权声明:一般而言,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内均需在正文前附版权声明,独立成页。个别本科毕业论文也有此项。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之间需要用分号或逗号分开。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正文各一级二级标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标注更低级标题)、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6、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硕士论文可能要求在3万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

    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

    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7、致谢: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所有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可以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音序排列(正文中则采用相应的哈佛式参考文献标注而不出现序号)。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有时也常将个人简介附于文后。

    谁有民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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