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任命范文
人事任免要注意那些问题?人事任免要注意那些问题
一、关于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问题。
以往一些地方曾出现过一次常委会任免三、四名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现象,干部群众很有意见。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为了减少“个别任免”的随意性,应在条例中对“闭会期间”常委会的“个别任免”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各地掌握执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就此专门作了说明,主要精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对这个问题专门作过答复和解释,即“闭会期间”是指两次人大会议之间;“个别任免”是指在两次人大会议之间的一次常委会会议只能决定任和免各一名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而且不宜每次常委会会议都进行“个别任免”。 如果需要全部或大部分更换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应当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和解释比较明确,因此,在今后的执行中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和解释精神掌握。以上精神在条例草案的说明中加以明确,这与条例条文的地位是同等的,效力是一样的,所以今后遇到“个别任免”问题时,应当按照以上的精神办事。
二、关于决定代理职务问题。首先是提名权的问题。
代理正职人员的职务由谁提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或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从法律的角度讲,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可以提名代理正职人选。但在实际工作中,代理正职人选都是由党委推荐的,所以条例规定都由主任会议提名,这是合适的。
其次是常委会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代理职务问题。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精神,分别对决定代理秘书长和代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但是代理秘书长的人选必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代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必须在副主任委员中产生,提名的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其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但其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再就是代理职务的期限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很明确,即代理职务的期限一般只能到举行下一次人代会为止。 如果属于缺位原因而决定的代理职务,在举行下一次人代会时应当进行选举,不宜再继续代理。
还要强调的是,当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必须及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履行主任的职责。否则就会对召集常委会会议、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签署人事任免案和任命书等常委会的工作造成影响。
三、关于人事任免的情况介绍问题。增加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尽可能地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多地了解被任免人员的情况,是保障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重要前提。
因此,在条例中对人事任免的情况介绍作了比较多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一是对送达人大常委会的考察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规定有关机关负责人要向主任会议介绍人事任免的情况。
三是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就应将人事任免案和考察材料发给参加会议人员。四是规定提请机关的负责人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人事任免的说明。
五是要求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作拟任职发言。 六是规定在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有关机关应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这方面要注意以下三点:(1)要弄清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初审考察材料的内容。具体地说,要审查考察材料是否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和法制观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被提请任命人员是否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人事任免案是否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等。
(2)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发放人事任免案和考察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在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就发给所有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能等到审议时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3)要按照要求作人事任免的说明。只要提出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负责人就应当到会作说明,即使只提出免职案,也应当到会作说明。
(4)条例对谁向主任会议介绍情况的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主要是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是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向主任会议介绍情况,有的是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介绍情况,更多的是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介绍情况。条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实际上是仍然维持目前的现状不变。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在人事任免方面,提名权在“一府两院”,决定权在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提名不提名是“一府两院”的权利,提名后通过不通过是人大常委会的权利。
因此,只要“一府两院”提出人事任免案,主任会议是没有权利决定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四、关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问题。
要做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使考试取得更好的效果,除了要制订具体的考试办法,对考试的对象、内容、方法、结果的公布、组织领导等作出规定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
公司的任免书和撤销职务怎么写?
公司的任免书是正常的公司任免证明文件,撤销职务属于解除现任职务,通常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由上级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一般用在国家工作人员比较多,在企业单位很少用。
公司的任免书和撤销职务书可参考如下: 一、任免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的规定和工作能力的测定,决定免去xxx在xxx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聘任xxx为xxx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全权负责本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公司签章 年月日 二、撤销职务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xxx在xxx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即日起其一切经营活动和民事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公司签章 年月日 扩展资料: 撤销职务简称撤职,指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职。
撤消职务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撤销职务。
法律的效力高低问题,怎么理解下面这句话?或者举个例子?很基础的
这个是法律规定的。
参考:《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了解我国的机构设置和任命机制。
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通过决定。
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作出的。
国务院、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人大提请任命的。所以同级人大的权利是高于同级政府的,进而就会有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