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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合伙协议书范文

    谁有个体户之间合作协议的范本?

    合伙合同范本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名称:元享服装设备制造厂(本厂)。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中山小榄镇绩东二怡丰四村。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服装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肖建华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 支付合法债务;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曾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谁有个体户之间合作协议的范本?

    合伙合同范本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名称:元享服装设备制造厂(本厂)。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中山小榄镇绩东二怡丰四村。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服装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肖建华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 支付合法债务;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曾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

    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的问题现需要拟定一个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本

    你所说的符合法律效应、对法律条款造成冲突这些词我不是很懂,只是说说我个人意见1、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

    2、如果产生债务之类的事情,登记的经营者应该首先偿还债权人(经营者责任),之后再处理合伙内部的事务(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个责任是关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种种法律来限定的,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合伙内部就是自己协调的民事(民法)纠纷范围了。3、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相同:都是无限责任区别:1、营业执照格式不同、记载内容不同;2、个体是个人经营、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3、个体是个人担责、合伙是全部担责(以合伙契约来约束成员)如果你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部合伙的形式,建议契约内容、权利义务要明晰,对实际经营者、经营情况要多加留意。

    再说一句,你自己签订的合同对办理个体户工商执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形式完全是看你在办执照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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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经营股东合同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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