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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开题报告范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是从有关学者的文章中截过来的: 在法治社会中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控制与约束权力关系,使政治关系置于宪法的支配之下。

    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中宪法更侧重于表现其规范的特征,并带来宪法实践的结果。从宪法规范最高性角度看,宪法问题是一种法的问题,其规范力就是宪法的效力。

    如前所述,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人们在理解宪法规范力时通常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因素,把宪法看作是“政治法”,容易忽视其法的性质。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制裁的性质与形式的多样化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承认宪法特有的制裁形式。

    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 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

    我们提出宪法首先是法的命题的主要依据是它所具有的特殊的制裁功能与制裁方式。从宪法制裁的基本性质来看,宪法规范的内容总体上具有规范力,表现其制裁性。

    在当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的重要方面是通过司法的实现过程,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宪法制裁功能的基本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维护宪法规范规范力的形式还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与对宪法的法的性质的确信。

    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的规定、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此外,维护宪法的法的性质并尊重其权威的内在信念是宪法制裁不可缺少的内容。

    宪法存在的合理基础主要由两种要素组成,一是宪法作为法具有的自然的制裁功能,二是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一种确信与内在信念。对宪法的确信表现为宪法效力的社会承认(social acceptance),接近于宪法社会学的概念,是一种以具体的指标体系可以测定其社会影响力与效果的概念。

    社会承认是社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要素,如支持宪法的社会力量、学者的宪法理论状态、司法权的独立、公民的宪法信念、基于宪法的社会舆论监督、宪法习惯等因素都构成宪法制裁的形式。通过上述各种要素的有机统一与活动,宪法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获得社会承认,形成有效的制约功能。

    可见,宪法制裁是一种多元的、动态的社会现象,其制裁的最终的主体与力量是作为国家主权者的公民的宪法意志与信念力量。 以上资料仅供你参考哦,要是作业的话,不能照抄,自己多想一点。

    资料来源: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 出处: 。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600字急!!!!!!!!!!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有机会站在这个舞台上,今天我在这里的演讲题目是:法律就是秩序。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的确,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似乎它给遵守者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讲,却给整个社会包括遵守者本人带来毋庸置疑的益处。正如交通公益广告中说的那样:“没有红灯的制约,便没有绿灯的畅通。”

    有人说“法律”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 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

    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 所以,即使为了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

    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

    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守法必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通人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成克杰、胡长清等腐败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就让我们反思一下自己,每次过马路,我们是否都走斑马线?每次开车,我们是否都能做到不超速、不抢行?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遵守不遵守交通法规仿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或许正是我国许多城市交通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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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中学生;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但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违法的事。

    还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怎么利于自己发展,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做为当代的中学生,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正是因为有法,我们才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发的年代。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

    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这些年,党一直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教育。

    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逐渐转换成一群正准备腾飞的雄鹰。 当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

    这既是国家、社会、学校、父母对中学生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学生成人、成才、成学、成业的重要前提。因此,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简而言之即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我们应该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遵纪守法,严以律己,自尊、自强、自重、自爱,自觉学法、懂法和守法,成为合格文明的中学生。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

    主要就是对研究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一般包括下面的内容

    一、课题来源(如属导师或本人主持、参加的课题,注明课题名称、来源、起止时间等)

    二、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研究目标及意义(包括应用前景、科学意义、理论价值)以及主要参考文献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案及准备采取的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已进行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已具备的科学研究条件(包括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已经完成的科学实验及调查研究、具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资料与数据等),以及可行性分析

    五、课题研究起止年限、任务安排、分阶段要求和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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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 辩诉交易 产生 可行性 设立 限度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司法界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于法无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是等等看,现在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条件具备时去搞效果会更好。①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

    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方面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

    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

    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一、 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②从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层面考查,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诉律师进行交易);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作出有罪答辩,即承认有罪。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

    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律师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予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

    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的处于“地下状态” ③的,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为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④。

    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但相比之下,这些国家辩诉交易制度都远没有美国发达,使用的范围??缎∮诿拦??⑹艿街疃嗟南拗啤?BR> 二、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

    什么是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二)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存在许多共同点,但宪法实施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主体的广泛性。

    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由于宪法实施的范围涉及我国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切主体的行为,而且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再宪法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由宪法的内容以及根本法地位决定的。宪法实施的原则性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 (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就实施方式而言,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直接性特点,但主要是间接性特点。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国家的其它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是以宪法为基础,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对普通法律的实施就是在间接地实施宪法。 就违宪制裁措施而言,宪法实施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特点。

    直接制裁主要是直接依据宪法追究违宪责任,间接制裁是指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三、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一)最高权威性原则 (二)民主原则 (三)合法性原则 (四)稳定性原则 (五)发展性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宪法实施除了必须遵循和贯彻上述五项主要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等等。

    四、宪法实施的条件 (一)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是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①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安定的政治局面,能够促成有效地实施宪法。

    ②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

    ③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 (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自身的条件是宪法实施的前提。

    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宪法典的产生是否具有正当性,宪法典的内容是否正确地反映了本国国情,宪法典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等等。

    ②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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