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会计制度范文
个体工商户适用什么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适用什么会计制度,能转成
依据最新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如果不是因销售额达标被强制认定的(达标后被强制认定的,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即可),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首先第一条,个体户是不能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一定要是企业才可以。至于要不要办成有限公司倒是随便你,因为企业有很多类型。
第二,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不收取费用的,如果时间允许并且想要随时了解事情的进展的话,可以自己递交申请材料,据我所知,代理一般会收取比较高的费用,非常不合算。 如果不是很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不建议小规模硬碰硬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虽然税务机关不收取费用,但是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在账目的管理上要求会大大提高,所以如果你的店铺规模不大、在个体时期根本不需要建账的话,成立企业以后你要多支付一笔雇请会计的费用,很不划算。
而且成为企业之后,管理会严格很多,我们这里有很多个体户办成企业之后发票使用和账目设置都是一塌糊涂,查出来就是处罚的事情。
怎样制定个体经营的财务制度??
个体经营的财务制度如下: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个体户建帐
一、个体户什么情况下需要建账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户是否需要建账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二、如何对个体户定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一、个体户什么情况下需要建账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户是否需要建账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二、如何对个体户定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