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分析范文
调查校园违纪学生案例,写一则材料,写出看法
案例一:1、赵某,材料学院04级留级学生,2008年1月,趁同学参加期末考试不在寝室的机会,溜进东园学生公寓22栋某寝室,将受害人张某和夏某放在寝室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在学工部及材料学院的共同努力下,在其本人的衣物中查出了被盗物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赵某盗窃涉案金额达15570元。后被天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学校开出学籍。
2、张某,机电工程学院2006级学生,在2008年5月、6月份,该生伙同同班同学梁某在株洲校区东门外的百家春超市行窃两次,利用老板的疏于防范,由张某进入百家春超市的地下仓库作案,梁某为其把风,先后共偷了价值1520元的香烟七条,并由梁某将香烟拿到外地销赃,两人各分得760元。由于这两次的轻松得手,2008年10月3日下午,张某再次专程从长沙校区前往株洲校区,并再次在百家春超市偷了一条价值三百多元的香烟,被超市老板当场抓获,并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株洲井龙派出所的警官的核实,该生从大一下学期开始到2008年10月,还曾先后在学校共偷盗手机4部。3、衣某,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新生,该生与同学向某住西园校区5栋某室。
2008年9月12日下午3时正式开始新生军训期间,衣某后于向某走出寝室,将向某现金3500元、价值1400元左右的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的游戏机一台,总计价值6600元钱物盗走,伪造了现场,并谎称自己“丢失”现金150元左右,手机一台,衣服一件,总价值1500元左右钱物被盗,通过对现场的勘验和二人的询问,学工部和学院老师基本确定此为一起内盗案件,分别找来两人轮流谈话,希望偷盗者能主动承认错误,但二人一致要求报警,经过新开铺派出所干警的盘问,衣某承认了全部作案事实,并从其衣柜中搜出了向某的被盗钱物。该生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警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几人的行为不但触犯了校纪校规,同时也触犯了国家刑罚,在法律面前,任何放纵的挑衅和轻视必将会吞下难以下咽的苦果。案例二 :1、2008年3月,旅游学院东园学生公寓二十五栋四楼某寝室的学生,离开寝室时未将房门锁好,房门仅虚掩着。
盗窃分子推开房门,轻易将寝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2、2008年3月国际学院东园学生公寓十三栋三楼某寝室的学生防范意识不足,下午上课期间,嫌麻烦未将房门反锁。
盗窃分子通过窗户发现三台笔记本电脑放在桌面上且室内无人,遂用卡片插开门锁,将三台笔记本电脑盗走。4月,类似情形再次发生,研究生部东园学生公寓十三栋三楼某寝室,晚七点吃饭时间,学生离开时未将房门反锁,被盗窃分子用卡片插开房门,盗走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
警示:上述三个新近发生的案例,均给受害同学造成了较大的财物和精神损失,学校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学生科提醒各位同学,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离开寝室时,应该关好窗户并将房门反锁,尤其是住在十三栋、十四栋的同学,房门必须反锁;二是寝室设施损坏不能反锁的一定要及时报修,不可抱以侥幸心理;三是发现可疑人员或线索,要及时拨打公寓内《长沙校区东园学生公寓相关工作公示栏》上的报警电话。案例三:陆某某等人于2007年下半年,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变更宿舍用电线路窃电。
杨某等学生则于2007年下半年,多次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变更宿舍用电线路窃电。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决定分别给予陆某某等237人警告处分,给予杨某等15人严重警告处分。警示:造成学生窃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学生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有些学生则是出于盲目模仿和从众的心理,究其根本,是对公共利益、诚信和安全缺乏认识,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最后不但给学校造成了损失,也给用电和消防安全带来了隐患。
(二)学生打架斗殴案例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陈某两同学因打篮球产生摩擦并发生口角,彭某某先动手殴打了陈某,两人遂发生扭打,之后被在场同学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数人到陈来宿舍寻衅,并且抄板凳动手殴打陈某,致使陈某面部多处受伤。
并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4款;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并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经过篮球场并与其学长开玩笑,正在打。
案例分析
对本案中曹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首先要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两种违纪行为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行为。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手段不同。
挪用公款是采取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等方法;而贪污则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3、违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只是为了非法暂时使用公款;而贪污则是为了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曹某挪用公款只是为了暂时使用公款作为赌资使用,并没有采取虚假报账、平账的方法予以掩饰,其支取行为在账目上有所体现,而且在案发前有部分公款归还,其并没有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以曹某的行为不是贪污,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行为,应具体分析: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活动”是指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既包括刑事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放高利贷等,也包括违反工商、海关、税务与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错误的,应合并处理。该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本案中,曹某作为国有银行从事现钞管理的党员干部,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明知挪用银行外汇现钞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而故意为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客观上,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巨额公款用于赌博这一非法活动,依据《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同时,曹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赌资较大,其行为亦符合赌博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曹某实施了挪用公款、赌博两种违纪行为,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理。鉴于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大家给我一个由一般违法发展到严重违法的案例.
前不久,在广州发生了一起案件,13岁的少女陈某被16岁的中学生吴某杀害,原因是吴入室盗窃被发现而杀人灭口。
吴某在上小学时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读初一时,有一次为了买一个渴望已久的随身CD唱碟机,抱着侥幸心理从一家商店的柜台里偷走人民币1200元,被店主抓获,送往派出所。 吴某到派出所后,被警察口头训诫了一番,退还赃款了事。
学校鉴于他学习成绩优秀,同时考虑到学校声誉,只对他进行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此事不仅未使吴某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反而觉得偷窃没什么,最多就是被训斥而已。
从此,吴某继续偷窃,一次入室偷窃时,被陈某撞见,吴为了灭口,就掐死了陈。 如果当吴初次违法犯罪时,就受到了适当有效地教育改造,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是一旦发现中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失学少年辍学后无所事事,与有着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北京的中学生李某,一次与外校学生打群架,并无人受伤,学校为了表明严肃处理的态度,将李某开除学籍。此后,李浪迹社会,与无业青年纠集在一起,一次,其一同伴与女友发生争执,李与其同伴共同杀死该女。
如果学校不是将李逐出校门,而是给其继续学习的机会,李某很可能不会成为罪犯。
违纪检查书范文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上课讲话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在上课的时候讲闲话的决心.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早自习的时候说话,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规定,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在早自习及其他任何课上说闲话的。
所以,老师把让我写检讨,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在上课的时候讲闲话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中学生,一名正在接受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们应该去维护而不是去破坏它!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在上课的时候讲闲话,有可能影响班级纪律性,让其他同学也讲话,都没有好好听课,这实际上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2.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为能提高.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
3.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试想如果当时我就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错误就不可能发生.之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我还为能达到一个现代中学生应具有的认识问题水平,为能对老师的辛勤劳作作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为此,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几年里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在认真完成作业,在上课的时候绝对不讲闲话地同时,使自己的言行都与一个现代中学生相符合.
作为在上课的时候讲闲话的一份子,我觉得有必要对我们的行为作出检讨,所以按照老师的要求激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望老师能念在我认识深刻而且平时表现也不错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上课不讲闲话,并且积极为班级做贡献,为班级添光彩!请老师相信我!
党纪党规案例分析
孙某等人的“分钱”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主要理由在于,孙某在违约、侵犯房屋产权人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居委会名义出租房屋,并将已入居委会账上的部分租金与他人私分的行为,利用了孙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是归居委会管理的钱款,符合职务侵占的相关构成要件。
本案中有两处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孙某擅自以居委会名义出租房屋,属于冒用单位名义实施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不法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一般只要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个要件,就应认定为是单位行为。但是对于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违纪违法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只能作为个人行为处理。本案中孙某系擅自决定出租房屋,且这一决定超出其居委会主任职权,因此,在有关出租房屋等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的责任认定时,应由孙某个人承担而并不涉及孙某所在居委会。第二,在孙某冒用单位名义实施不法行为获取违法收入,并将违法收入入到居委会账上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孙某占有的资金是否为居委会财产?我们认为,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但违纪违法所得并未转入单位账户,而是由上述人员直接占为已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违纪,不按单位违纪处罚,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不另定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但如个人违纪所得进入了单位账户,该款则理当视为单位所有,因此,行为人再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款据为已有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本案中,考虑到孙某居委会主任的身份及其行为的内容,对其行为应按职务侵占认定为宜。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租金所得属于民法上的侵犯所有权所得,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违法犯罪所得不同,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