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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间每月一份思想汇报范本

    取保候审每月思想汇报范文 我叫XXX,在成XXXXXXXXXXXXXXX工作。

    2011年7月9日因为XXXX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16日取保候审。 经过这几个月深刻的反省,我认识到我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给单位以及XX系统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现在我回到社会,回到我亲人的身边,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

    下面我向组织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我家居住地安排了我的工作。

    我现在在XXXXX上班。单位领导并没有因为我的事而放弃我,时时刻刻都可以感受到各级领导对我的关心。

    到新的工作岗位后,认真学习本职业务知识。教育身边的同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一个人的成长进步,绝不仅仅是在工作上取得点点的成绩,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作风上的培养和锤炼。在工作中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团结和带领周围的同志,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勤奋努力。

    虽然我的错误很严重,影响又很恶劣,可是公安机关和组织上并没有放弃我,在此,我和我的家人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和单位领导致以崇高的敬礼和万分的感谢,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是你们拯救了我的人生,拯救了我的家庭。 从现在起,我应该时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训,要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决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这件事后,我内心里的教训会深刻地烙在我的心里,时刻提醒着我要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学习法律。决不让类似的事在我身上再次发生。

    但丁曾说过“人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在人生的岔路口,你做出什么选择将决定你的一生如何度过。”,我必须让自己从凡事从自己出发的角色替换到凡事从党、从大局、从人民、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色。

    使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人有用的人! 扩展资料: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监视居住可以在家中执行吗?我朋友因为涉嫌在异地工作期间职务侵占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

    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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