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询问笔录范文

公安机关如何讯问打架案嫌疑人范本
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故意杀人罪要如何讯问
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撤案笔录如何询问?
撤案笔录的询问方法 1、试探性发问 一般用于初次询问。
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
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违法事实,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经过试探性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
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2、委婉发问 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
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 3、直接发问 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
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查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查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承认违法行为。揭发式是针对被查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查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
质问式是当被查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 被查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查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
驳斥式是被查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查人的伪装和谎言。 4、迂回发问 是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
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查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查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查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
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看起来同违法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查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查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查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证人不详知的问题。
询问时,被查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查人就难以回避。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查人违法问题问清挤净。
5、跳跃式发问 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 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
有些被询问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询问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 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
前提是必需对当事人家庭及事实情况了如指掌。 6、循序渐进发问 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违法行为的方法。
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计划。 主要针对非法抱养或不承认是亲生子女及假离婚等案件,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
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
刑事案件可以讯问吗?
当然是可以讯问的,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