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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范文

    怎样辨认笔录?

    辨认是我国侦查、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对于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

    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如何制作公安现场指认笔录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

    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

    当然可以。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词棺钪杖圆惶峁??阋部梢远阅愕牡谝淮纬率霰事加辛艘桓隹梢越馐偷睦碛闪

    抓获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还要让他去指认犯罪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扩展资料:

    案例:西安莲湖区金店劫案告破嫌疑人指认现场

    2015年4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一金店发生的一起持枪抢劫案业已告破,犯罪嫌疑人吕某(男、25岁、1990年9月出生,周至县楼观镇人)于当日对其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2015年4月3日20时45分许,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龙湖星悦荟商场一层老凤祥金店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一名犯罪嫌疑人进入金店内,持一黑色手枪威胁店员,用羊角锤砸碎首饰陈列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二十余条后逃离现场,初步估算损失价值达人民币五万余元。

    事发后,西安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摸排、布控、清查工作,经过连续长途追踪,于4月6日上午14时许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9日将其从上海押解回西安。

    目前,犯罪嫌疑人吕某对其持枪抢劫金店案的过程,供认不讳,涉案赃物及作案使用的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西安莲湖区金店劫案告破 嫌疑人指认现场

    警察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指认是根据什么

    警察提审犯人指认现场的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四十九条,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这是一个可以有的程序,而并不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程序。

    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五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就可以拿着他的辨认笔录去定案移送检察机关了。

    扩展资料: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鉴定意见与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的区别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实验笔录。

    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规定如下: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03条 侦查人员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一、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

    这主要是因为,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所以有着有极大的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二、询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作出规定。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三、讯问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四、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二)记录内容不同

    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问话对象不同

    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适用范围不同

    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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